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1日 来源:锦州市卫计委 浏览次数:3400
各县(市)区卫计委(卫生局)、市新农合管理中心:
为方便符合新农合大病保险理赔条件的新农合患者及时获得理赔、简化办事手续,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新农合大病保险理赔所需提交材料及理赔程序的通知》(锦卫函[2013]63号)中所规定的理赔所需材料之第二条“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费用明细单复印件、新农合补偿单并加盖新农合专用章”调整为“费用明细单复印件、新农合补偿单并加盖新农合管理机构专用章”。
锦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