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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2016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2015年,市政府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列入重点民生工程项目,最低筹资标准由520元提高到58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2014年的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480元,个人缴费标准保持不变。同时,进一步优惠了医疗待遇给付政策,对具体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是提高了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将乡(镇)、村级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45%提高到50%,年门诊报销限额为200元封顶,其中乡镇级180元,村级20元。二是提高了部分重大疾病补偿标准和支付限额,重大疾病保障病种范围中的急性心肌梗塞的支付限额由1万元提高到2万元;尿道下裂的支付限额由1万元提高到1.2万元;对唇腭裂进行分类并规定了具体的支付标准。三是实行肺结核患者门诊治疗服务包,实现按服务项目补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待遇提升,使参合农民获得更多补偿实惠。
  为确保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可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促进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15〕21号)关于“农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平均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20元左右”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2016年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自2015年11月10日起,缴纳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费用,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20元。
  二、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区(先导区)财政通过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补助,确保困难群体全部参合。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
  201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