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3日 来源:丽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 浏览次数: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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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卫生局关于《丽江市十二五期间医改规划暨实施方案》和《丽江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7年)》
征求意见的函
社会各界:
根据卫生部及卫生厅有关要求,我局拟制了《丽江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和《丽江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7年)》(征求意见稿),请提出宝贵修改意见。联系人:吉永,0888-5456731,邮箱:swsjbgs@163.com
丽江市“十二五”期间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实践,是全力建设丽江、发展丽江、繁荣丽江、保护丽江、奋力推动丽江与全国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十二五”时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也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巩固扩大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果,实现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既定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2〕11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云发 〔2009〕17号)、《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云政发〔2011〕126号) 、《云南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2〕154号)和《中共丽江市委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丽发〔2010〕13号)文件精神,结合丽江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编制本规划。本规划明确了2012-2015年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阶段目标、改革重点和主要任务,是我市未来3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一、改革现状和面临形势
自2009年4月国家和省部署开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决策部署,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加强领导,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全面落实《丽江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10——2011年)》(丽政发〔2010〕48号),统筹推进五项重点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和初步成效,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框架初步形成。截至2011年底,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93978人,参保率达97.89%;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数95.03万人,参合率96.85%。基本实现了全民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和保障水平不断提升,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达到了70%以上,建立了门诊统筹,保障范围从大病延伸到门诊小病。城乡医疗救助力度不断加大,医疗救助范围基本覆盖城乡困难群体。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现全覆盖,并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初步建立了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制度,2011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全面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10%。以破除 “以药补医”机制为核心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进,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新机制初步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完善。2008——2011年,实施市、县(区)、乡(社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39个,总投资24444万元,村卫生室建设项目422个,基层医疗机构办医条件明显改善,中医药服务能力逐步增强;推进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结构得到改善。全民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达到94个,公立医院病床3135张,每千人拥有病床2.51张,卫生专业技术人员3309人,每千人拥有卫生专业技术2.7人;村卫生室432个,乡村医生和卫生员1249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逐步提升,10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7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建立、老年人保健、妇女儿童保健、慢性病管理和农村妇女“两癌”检查等项目实施,受益人群范围不断扩大,群众健康素质得到提高。公立医院改革有序推进,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以下简称“四个分开”)进行体制机制创新,县乡村一体化管理等方面取得了突破,便民惠民措施普遍开展,群众就医感受有所改善。3年改革实践证明,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向正确、路径清晰、措施有力、步伐稳健,探索形成了一些改革创新思路和经验,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公平性、可及性、便利性得到改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有所缓解。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了医药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实现了党和政府得民心,人民群众得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卫生事业获发展的多赢局面。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更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取得的成绩与上级要求和人民群众期盼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医疗卫生城乡、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城市社区和农村特别是边远山区卫生资源缺乏,医疗资源总量不足的矛盾仍然存在,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制度仍需完善,公立医院改革需要深化拓展,推进社会力量办医仍需加大力度,人才队伍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基层综合改革推进难度较大,“以药补医”局面尚未根本改变;公共卫生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不高,监管和考核工作亟须加强;公立医院改革还未取得实质性突破,巩固改革成果的任务艰巨;我市集贫困、民族、山区为一体,经济欠发达,地方财力薄弱,财政支出压力较大,加剧了改革的难度。针对上述问题,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程中承前启后、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全市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总结经验,发挥制度优势,抓住基层综合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和推进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有利时机,不断凝聚和扩大社会共识,坚定信心,倍加努力,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推向深入,为建成符合丽江市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奠定坚实基础。
二、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全力建设丽江、发展丽江、繁荣丽江、保护丽江,奋力推动丽江与全国全省同步建成小康社会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实现“全市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医疗卫生事业大发展、医疗服务水平新提高”的总体目标,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要求,以维护和增进全体人民健康为宗旨,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为核心,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推进,突出基本医疗保障、基本药物制度和公立医院改革重点;夯实基层能力建设、基本公共服务和医药卫生管理的基础;力争对外交流合作、生物医药发展和多元化办医取得突破;完善资金投入、人才培养和信息化建设的制度保障,进一步增强各项改革的协同性,提高医药卫生体制的运行效率,加快形成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制度保障,不断提高全体人民健康水平,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坚持以改革促发展,以发展惠民生的理念,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医药卫生事业大发展,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各方利益关系,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确立政府在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实现公平和效率统一。
立足市情,突出特色。以建设中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为契机,结合丽江发展实际,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和创新,逐步建立符合全市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医疗服务上质量、上水平。
统筹兼顾,循序推进。增强改革的协同性,兼顾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统筹推进各项改革,实现医药卫生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遵循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把握改革的阶段性特征,系统谋划安排,强基固本,破解主要矛盾,积极、稳妥、有序地把改革推向深入。
突出重点,强化机制。突出基本医疗保障、基本药物制度和公立医院改革重点,深化人才是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第一资源的理念,重视农村、基层卫生等薄弱环节建设,健全体制机制,着力解决深层次矛盾,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三)主要目标
加快推进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通过支付制度、大病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改革,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深化基层综合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有效运转,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同步增强;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取得阶段性进展,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县级医院运行新机制基本建立;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稳步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卫生资源配置不断优化,社会力量办医取得积极进展;生物医药产业和民族医药事业得到大力发展,中医药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人才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基层人才不足状况得到有效改善;药品质量监管得到加强,药品安全水平不断提升,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不断规范,医药价格体系逐步理顺;医药卫生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对医药卫生的监管得到加强。
到2015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更加公平可及,服务能力、水平和效率明显提高。卫生总费用增长得到合理控制,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群众就医负担明显减轻,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到80%左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区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到75%左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提高到40元以上。力争30万以上人口的县(区)至少有1所县级公立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达标率达到95%以上。力争每个乡镇卫生院和每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至少拥有1名全科医生;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2岁,婴儿死亡率降低到12‰以下,孕产妇死亡率降低到32/10万以下。
三、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巩固完善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全民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重点由扩大范围转向提升质量。在继续提高基本医保参保率基础上,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和管理服务水平。通过支付方式制度改革,加大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责任。逐步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保障问题。健全医疗保障政策体系,着力加强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建设。
(一)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到2015年,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3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继续做好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工作。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到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稳定在80%左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区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均达到75%左右,明显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提高最高支付限额。逐步缩小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之间的待遇差距。在整体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的同时,重点向困难人群、大病患者倾斜,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覆盖所有县(区),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探索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改革,稳步推进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三)完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逐步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管办分开的原则,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明确界定职责,进一步落实医保经办机构的法人自主权,提高经办能力和效率。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四)提高基本医保管理服务水平。到2015年,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内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省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探索建立参保地委托就医地进行管理的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协作机制;做好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结算衔接。完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推进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间衔接,增强便捷服务可及性。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建设覆盖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将医疗救助体系纳入医保支付体系,统一结算管理,实现网络互通、资源共享。到2015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普及医保“一卡通”,实现实时联网结算及参保(参合)人员持卡就医。
增强基本医保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巩固完善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逐步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制度,积极推进市级统筹;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积极探索开展市级统筹试点工作。
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科学性。加强医保基金精算工作,建立基金运行情况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逐步建立医疗保险基金使用评价指标体系,着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职工医保基金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当期结余额要控制在统筹基金收入的15%左右,历年累计结余额应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月平均支出的9个月左右。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当期结余应控制在统筹基金收入的15%左右,累计结余要控制在当年筹资总额的30%以内。新农合基金当期结余要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收入的15%以内,累计结余要控制在当年筹资总额的25%以内。完善基本医保基金管理监督和风险防范机制,防止基本医保基金透支,严肃查处骗取、套取基金行为,保障基金安全。
(五)改革完善医保支付制度。结合疾病临床路径实施,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增强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建立医保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2014年制定医保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将医疗机构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定额控制情况列入医保分级评价体系。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付费机制。完善差别支付机制,科学合理地调整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扩大和提高中医诊疗的医保支付范围和比例,引导群众小病到基层就医,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形成。将符合资质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监管,建立完善更为严格的联动监管惩处制度,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
(六)积极探索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进一步拓展和延伸基本医疗保障制度,2011年开始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一般人群人均划出50元,特殊困难人群人均30元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从2013年开始,从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人均20元作为大病保险资金,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对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障补偿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再次给予补助。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70%,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切实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而产生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七)加大城乡医疗救助力度。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6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镇居民医保,资助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等困难群体参加新农合。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70%以上,稳步提高救助封顶线。逐步开展试点工作,全面推进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加大对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慈善医疗救助。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覆盖所有县(区)的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管理制度,探索医疗救助异地“一站式”即时结算,与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有效衔接。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管理,资金结余率控制在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15%以内。
(八)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积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特殊大病保险等险种,满足多样化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积极探索城镇职工用个人账户结余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充分发挥职工个人医保卡余额的放大效应,提高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结算。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商业保险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促进其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九)推进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公益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问题。在提高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和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搞好基本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政策衔接,建立新农合大病多重保障机制,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研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资金,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助等渠道筹资,解决无费用负担能力和无主病人的应急医疗救助保障问题。加强全民基本医保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对低收入大病患者加大救助力度。
四、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持续扩大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效,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和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继续加强基层服务网络建设,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发展。
(一)巩固和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严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并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研究出台扶持政策,鼓励各县(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比例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二)加强基本药物供应保障管理。全面落实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采购政策,规范开展采购工作。做好基本药物供应保障调研工作,及时向省级药品招标机构反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探索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协调机制,做好短缺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工作。健全基本药物配送机制,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的科学管理,规范药品配送企业的履约行为,建立公开、透明并易于监管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基本药物采购集中支付政策,优化支付、结算工作程序,确保采购药款安全。
(三)强化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 构和零售药店基本药物质量的监管,建立经营、配送企业监管档 案;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必须纳入电子监管,进一步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和使用全过程监管的能力,提高监管效能;健全完善市、 县(区)两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不断完善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
(四)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按照“总量控制、 动态管理”的原则,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组织落实,建立与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任务和编制使用相适应的编制管理制度,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核定到位。健全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制度,重点选聘好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完善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考核重点的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挂钩,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挂钩,并作为工作人员岗位聘任、奖惩的重要依据。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县(区)积极探索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切实加大投入。合理划分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中央和省财政重点加大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投入并对村医进行补助,市、县(区)财政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投入的主要责任。坚持以投入换机制,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省财政在统筹中央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后对地方的经常性补助机制并纳入预算。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县(区)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比照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执行。
五、深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坚持政府主导,按照“四个分开”的要求,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县级医院为重点,以体制机制创新和便民惠民为导向,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采购机制、价格机制、医保支付制度、监管机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逐步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一)强化政府办医责任。坚持公立医院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导地位,进一步明确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目的和应履行的职责,扭转公立医院逐利行为,体现公益性质。切实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方面的投入政策,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和支援社区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医院(民族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严格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积极探索公立医院历史债务化解办法。
(二)推进补偿机制改革。围绕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3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2个渠道。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管理,医院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实行集中采购;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照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检查价格。医疗机构检验对社会开放,检查设备和技术人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或具备法定资格,实现检查结果互认。公立医院要加强医院内部管理,降低营运成本,在此基础上,由于改革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联动医保报销政策、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补偿。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收费标准,促进医疗机构提供优质服务。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照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级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
(三)健全医疗费用增长约束控制机制。卫生监管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制止开大处方、重复检查、滥用药品等行为。加强卫生部门对医疗费用的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防范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服务提供不足、转移医疗费用损害参保人合法利益、推诿重症患者等行为,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控制公立医院提供非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研究制定高值医用耗材价格管理办法,加强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
强化医保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采取总额预付、按人头、 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同时加强监管,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逐步实现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公立医院通过谈判方式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障相适应的适宜技术服务,严格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考核;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制度,建立实施分级管理标准,降低群众负担。
(四)改革管理运行体制机制。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合理区分医疗服务监管职能与医疗机构举办职能,理顺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责权。强化卫生行政部门规划、准入、监管等全行业管理职能,减少卫生行政部门对公立医院具体事务的管理。积极探索采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由其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负责公立医院的资产管理、财务监管、绩效考核和医院主要负责人的任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
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理事会与院长职责,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重大业务、财务预决算等权力由政府办医机构或理事会行使。推进院长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建立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完善院长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机构或授权理事会确定。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探索实行总会计师制,建立健全费用核算和控制制度,实施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相结合的监督模式。
(五)创新医院管理服务方式。深化以病人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的理念,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评价控制体系,持续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简化挂号、就诊、检查、收费、取药等流程,实行门(急)诊病历“一本通”,设置门诊“一站式”便民服务中心,推行晚间门诊和节假日门诊,方便群众就医。开展错峰服务、分时段诊疗以及“先诊疗、后结算”和志愿者服务,积极推进区域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设,普遍实行预约诊疗,改善就医环境,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扩大优质护理实施范围,到2015年二级以上医院实现全覆盖。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三级医院和二级医院均要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病种数不少于50个(县级中医医院不少于20个)。全面实现云南省范围内同等级医疗卫生机构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并实现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互认工作的衔接。推广应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规范抗菌药物等药品的临床使用。充分发挥远程可视医疗县县通工程优势,发展面向农村基层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
(六)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十二五”期间要把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放在突出位置,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落实医院自主经营管理权为切入点,明确功能定位,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医保支付制度、采购机制、监管机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每个县(区)重点办好1-2所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医院),力争30万以上人口的县(区)有1所县级公立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推广应用适宜医疗技术,适当放宽二类相对成熟技术的机构准入条件;采取托管、帮扶、支援等多种形式,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经批准可在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积极推进县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通过纵向合作和管理支持,探索建立县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统筹县城医疗卫生体系发展,力争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实现“大病不出县城,小病不出乡镇,预防保健在基层”,2015年实现县级公立医院阶段性改革目标。
(七)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按照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拓展深化试点内容,创新体制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尽快形成改革的基本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投入,以合资合作方式参与改制的不得改变非营利性质。改制过程中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
六、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进一步增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政策的协同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体效率,积极推进多元化办医,继续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加强人才培养和信息化建设,大力发展民族医药和生物医药产业,推进卫生领域对外开放,加强药品生产流通和医药卫生监管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一)调整优化区域卫生资源配置。2013年完成全市区域卫生规划的制定,明确各级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合理确定种类、数量、规模,优化结构和布局,完善服务体系,新增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加强区域卫生规划、医院设置规划等规划的刚性约束,控制中心城区医疗资源增长。2015年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鼓励市、县(区)整合行政区域内检查检验资源,促进大型设备资源共建共享。
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优先贫困地区、人口大县和医疗资源缺乏地区发展;每个县(区)重点办好1-2所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 ;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市级医院儿科(专科医院)以及县级医院妇儿科建设;加强市级综合医院建设;加强精神卫生、传染病、长期护理、康复医疗等领域的医疗服务能力建设。
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服务中的作用。以城乡基层为重点加强中医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按照国家总体要求,到2015年,力争95%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90%的乡镇卫生院、7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65%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鼓励零售药店提供中医坐堂诊疗服务。加大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和应用,每年筛选10—20项中医药适宜技术向基层医疗机构推广和应用。全面开展中医药资源普查工作。加强中药资源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
(二)提升基层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强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使每个村委会有1所村卫生室,每个乡、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或3万一10万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到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达到95%以上。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培训,提高培训质量,完善培训考核办法,重点实施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和用药行为,全面加强药事管理内涵建设和制度建设,健全药物合理使用的评测制度;重点加强抗菌药物、激素的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控制使用量和使用率;加强医务人员和临床药师培训以及面向患者和社会的合理用药知识宣传,提高医务人员、社会人群合理用药意识和水平;强化合理用药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工作,卫生部门要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挂钩;继续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专家进社区等方式,开展巡回医疗,推动服务重心下沉,服务内容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变。明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提高基层医疗机构资源利用效率,使病人流向趋于合理。
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落实村卫生室的扶持政策和乡村医生待遇,采取公建民营、民办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对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给予扶持;完善乡村医生的补偿、养老保障政策,逐步提高乡村医生补偿水平,保持乡村医生队伍的稳定发展。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充实乡村医生队伍,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逐步推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变;采取临床进修、跟班学习、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加强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合理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责,加强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的技术指导、培训和日常监管,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加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服务数量和质量的考核监管。
(三)促进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坚持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投资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医疗服务体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0〕177号)和有关政策法规,放宽社会资本办医的准入范围,加快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探索社会资本参与部分公立医院改革,完善规范运作制度措施,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和盘活优质医疗资源。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开办医疗机构,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开办诊所。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策,对各类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机构发展。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不同经营性质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持续发展。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扩大和丰富全社会医疗资源。到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0%左右。
(四)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 2015年达到40元。组织实施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实施国民健康行动计划,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发挥健康教育体系和教育基地的作用,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健康教育活动。主要媒体要加强健康知识宣传。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到2013年,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50%以上,到2015年达到75%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40%以上;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50%。
全面落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以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农村孕前和孕早期妇女补服叶酸、适龄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和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2013年达到93%以上,到2015年稳定在96%以上。重点做好食品安全(包括餐饮、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慢性病防控、重大地方病防控、卫生应急、健康教育促进等公共卫生服务。
完善重大疾病防控、计划生育、妇幼保健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卫生监督、农村应急救治、精神疾病防治、健康教育促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疾病监测、预防、控制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2014年初完成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申报工作。加强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儿童、老人的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可及性。严格开展绩效考核和效果评估,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效益。建立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分工协作机制。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全额安排。
进一步规范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完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强化绩效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方法,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保证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落实和群众受益。规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效益。逐步引入外部考评机制,引导社会中介机构和公共卫生服务受益人群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供给的绩效进行考评,保障公众参与的权利,形成多元化考评主体。探索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公示制度,引导社区居民主动获取服务的意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五)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加强药品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和公布,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规范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价格管理;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完善执业药师制度,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六)加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把建立全科医生制度作为强基层的关键举措,加快推进丽江市全科医生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落实;规范全科医生培养模式,采取“5十3”模式,培养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采取“3十2”模式,为每个乡镇卫生院培养不少于1名三年制临床医学生(全科方向,含中医临床医学生) ;开展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到2015年,力争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至少拥有1名全科医生。积极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试点工作,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全科医生与居民契约服务关系,为居民提供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
促进人才向基层流动。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医务人员到基层服务。建立上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人才合作交流机制。探索县(区)域人才柔性流动方式,促进县乡人才联动。开展免费医学生定向培养,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实施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招聘项目,充实基层人才队伍。严格落实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基层农村服务累计1年以上的政策。鼓励县级以上医院医生及退休医生到基层和农村执业。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医务人员,落实津补贴政策或给予必要补助。逐步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在三级医院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招收医学毕业生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扩大继续医学教育覆盖面,创新继续医学教育形式和管理方式,加强考核评估,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卫技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覆盖率达到95%以上,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到80%以上。在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等方面,对长期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给予政策倾斜。
加强紧缺和高层次人才培养。根据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迫切需求,有重点地培养医药卫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卫生统计、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培养,合理扩大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医学教育规模,加强对相关领域在岗人员的专业培训。组织实施高素质卫生人才培养计划,培养和引进一批高水平医药卫生人才。“十二五”期间,要加大力度培养有重大项目组织协调能力、有专业领域发展开拓引导能力的领军人才和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
(七)加快构建医疗卫生信息支撑平台。发挥信息辅助决策和技术支撑的作用,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推进符合我市实际的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加强以电子病历建设和医院管理为重点的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探索将公立医院信息系统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相连接。完成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公共卫生、医疗服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综合管理应用等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建立完善具有基金管理、费用结算与控制、医疗行为管理与监督等复合功能的医保信息系统,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鼓励利用先进技术,发展专业的信息运营机构。建设市、县(区)二级区域卫生信息平台(部分为虚拟信息平台)以及覆盖全市的卫生信息网络终端,同步建设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综合业务资源基础数据库,推动医疗卫生信息资源共享,逐步实现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药品监管和综合管理等应用系统信息的互联互通,方便群众就医。结合新农合“一卡通”和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设工作,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建设和应用工作,用居民健康卡有效共享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以及省、市、县(区)三级卫生信息平台的信息。到2015年,建立市级卫生信息平台和卫生电子信息数据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基本覆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并在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广应用。
(八)强化医药卫生监管。加强医药卫生法制建设,积极推动制订基本医保、基本药物制度、全科医生制度、公立医院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逐步健全与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相适应、比较完整的地方卫生法规体系。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完善机构、人员、技术、设备准入和退出机制,健全医药卫生监督网络,实现卫生监督的城乡覆盖,提高卫生监管能力。建立科学的医疗机构分类评价体系,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加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强化医务人员法制和纪律宣传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行业自律。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县(区)为单位普遍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鼓励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作为一项全局性工作,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常务工作和卫生工作的领导具体抓,层层抓落实,任务到人,责任到人。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形成分工协作、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围绕规划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细化年度任务,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制,把规划的重点任务落到实处。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开展规划实施评估,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情况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调动积极性,增强执行能力。医药卫生系统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主战场,要发挥医务人员改革主力军作用,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好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核心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形成改革攻坚合力。各级政府要加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推进改革的领导力和执行力,确保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规划措施落到实处。
(三)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转变投入机制,完善补偿办法,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卫生投入政策,切实保障规划实施所需资金。在安排年度卫生投入预算时,要切实做到“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各级财政部门在向政府汇报预决算草案时要就卫生投入情况进行专门说明。“十二五”期间政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投入力度和强度要高于2009-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投入。基本医保政府补助标准和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相应提高。强化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止各种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
(四)实行分类指导,鼓励探索创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县(区)要围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鼓励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不断完善政策,积累改革经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注重改革措施的综合性和可持续性,推进改革持续取得实效。
(五)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制定完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宣传方案和措施,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宣传工作,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大力宣传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参与,调动各方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积极性,在全社会形成尊医重卫、关爱患者的风气,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广泛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干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水平,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附件:丽江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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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丽江市“十二五”期间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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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指标名称 | 2015年 | ||||
丽江市 | 云南省 | 国家 | |||||
主要健康指标 | 1 | 人均期望寿命(岁) | 72 | 72 | 74.5 | ||
2 | 婴儿死亡率(‰) | <12 | <12 | <12 | |||
3 | 孕产妇死亡率(|10万) | <32 | <32 | <22 | |||
医疗保障体系指标 | 4 | 城乡基本医保参保率(﹪) | ≥95 | ≥95 | ≥95 | ||
5 | 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元) | ≥360 | ≥360 | ≥360 | |||
6 | 城镇职工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 | 80左右 | 80左右 | 75左右 | |||
7 | 城镇居民、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 | 75左右 | 75左右 | 75左右 | |||
8 |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区域覆盖率(%) | 100 | 100 | 100 | |||
9 |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支付比例(%) | ≥50 | ≥50 | ≥50 | |||
10 |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 | ≥70 | ≥70 | ≥70 | |||
公立医院改革指标 | 11 | 力争县域内就诊率(%) | 90左右 | 90左右 | 90左右 | ||
12 | 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占比(%) | 20左右 | 20左右 | 20左右 | |||
公共卫生服务指标 | 13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元) | 40 | 40 | 40 | ||
14 | 城乡居民规范化电子建档率(%) | ≥75 | ≥75 | ≥75 | |||
15 | 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 | ≥40 | ≥40 | ≥40 | |||
16 | 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 | ≥50 | ≥50 | ||||
17 |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 | ≥96 | ≥96 | ≥96 |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 | 18 | 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达 | 95 | 95 | 95 | ||
基层机构中医药服务 | 19 | 力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中医药服务比例(%) | 95 | 95 | 95 | ||
20 | 力争乡镇卫生院提供中医药服务比例(%) | 90 | 90 | 90 | |||
21 | 力争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供中医药服务比例(%) | 70 | 70 | 70 | |||
22 | 力争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比例 (%) | 65 | 65 | 65 | |||
人才队伍建设 | 23 | 力争每个乡镇卫生院全科医师数(人) | 1 | 1 | 1 | ||
24 | 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医学教育覆盖率(%) | ≥95 | ≥95 | ||||
25 | 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医学教育覆盖率(%) | ≥80 | ≥80 | ||||
个人卫生支出 | 26 | 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 | <30 | <30 | <30 | ||
丽江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3-2017年)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我市医疗资源,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更好地为全市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云南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和《丽江市区域卫生总体规划》,特制定本规划,作为全市医疗资源配置和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和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的宗旨,以满足丽江市居民及来丽游客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并辐射周遍地区为出发点,以建立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度,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为目标,以居民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保障居民健康为中心,加强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宏观调控。通过实行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将各种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均纳入区域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实行统一准入、统一监管。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扩大优质医疗卫生资源的覆盖面,提升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构建适宜丽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布局合理、分级分工、功能完善、便捷高效的新型医疗服务体系,为城乡居民及游客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格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现状分析
(一)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丽江市位于云南省西北部云贵高原与青藏高原的连接部位。北连迪庆藏族自治州,南接大理白族自治州,西邻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东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和攀枝花市接壤。总面积2.06万平方公里,山区、半山区占总面积的95%以上,辖一区四县,即古城区、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永胜县、华坪县、宁蒗彝族自治县,其中永胜县、宁蒗彝族自治县为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为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市共有63个乡(镇),4个街道办事处,446个村(居)民委员会。2011年末全市总人口121.1867万人,其中农村人口103.3104万人。2011年全市完成生产总值(GDP)178.5亿元,较上年增长16.5%,连续五年实现保持较高增长,全年实现财政总收入40.2229亿元,较上年增长54.8%。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完成26.2594亿元,较上年增长59.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812元,农民人均纯收入4270元。
(二)居民健康水平和医疗服务需求
1.居民健康水平
2011年,全市人口出生率9.61‰,死亡率4.69‰,自然增长率4.91‰。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率172.32/十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十万分之7.2个点,居全省第9位,无甲类传染病报告,传染病报告发病率排在前5位的疾病是肝炎、肺结核、痢疾、梅毒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全年活产数11489人,婴儿死亡率12.97‰,孕产妇死亡5例,死亡率43.52/十万,妇女常见病普查率37.81%,患病率52.50%。
2.医疗服务利用
2011年,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年门、急诊1412904人次,急诊抢救4028人次,抢救成功率98.78%,分科门诊就诊前5位的科室是内科、急诊科、中医科、外科、儿科。全年入院76734人次,出院82549人次,每百门急诊的入院人数是5.43人,住院病人手术20827人次,危重病人抢救4724人次,治愈率59.82%,好转率37.58%,病死率0.28%。医院病床周转次数33.91次,病床工作日339.29日,病床使用率92.96%,低于全省平均水平7.78个百分点,出院者平均住院日9.79天,多于全省平均水平0.23天。
(三)医疗资源
2011年,全市共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698所。其中,综合医院17 所,中医院3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6个,乡镇卫生院59所,村卫生室432个,妇幼保健院6个,专科医院5所,专科防治机构 2所,急救中心 1个,门诊部1个,个体诊所157个,其他医疗机构5个。医疗机构中有三级综合医院1所,二级综合医院7所;二级中医院1所。全市实有床位数3646张,其中综合医院2047张,中医院339张,妇幼保健院117张,专科医院98张,乡镇卫生院1045张。全市平均每千人口医疗机构床位数达3张,低于全省平均水平0.19张;每千人口拥有综合医院床位数1.68张,中医床位数0.27张。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有卫生技术人员3794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1546人,注册护士 1358人,药师140人,技师183人(含检验师、士108人)、其他567人。全市平均每千人口拥有卫生技术人员3.03人(低于全省平均水平0.16人)、执业(助理)医师1.23人(低于全省平均水平0.15人)、注册护士1.08人。全市有乡村医生1151人。医师人均每日担负诊疗8.92人次,高于全省平均水平0.88人次,每日担负住院床日3.44天,低于全省平均水平0.01日。全市2011年卫生机构总资产114586.8万元,其中流动资产36101.6万元,固定资产78035.7万元,负债35819.1万元,净资产78767.7万元,居全省倒数第三位。卫生机构总收入82418.4万元,其中业务收入61331.8万元,总支出73522.7万元。2011年,全市门诊病人人均医疗费128.8元,居全省第九位,住院病人人均医疗费4357.4元,居全省第八位。医疗设备:全市现无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乙类大型医用设备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8台,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5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2台。
三、主要卫生问题及影响因素
近年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关心重视卫生工作,我市卫生事业发展较快,但由于底子薄、基础差,全市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不足,服务能力不强,水平不高的问题依然突出。我市医疗卫生的发展滞后于旅游业的发展,滞后于丽江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不适应的矛盾还比较突出。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国家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增加了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医疗服务对象不仅限于病人,健康和亚健康人群已成为新的服务群体,医疗服务既要保障基本医疗,又要满足特需服务,内容更加丰富而呈现多样化。同时,重大、新发传染病仍在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面临严峻形势,亟需构建健全的医疗救治应急体系;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等重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仍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因素,防治任务仍十分艰巨;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疾病谱变化和生态环境变化等也给医疗卫生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二)医疗资源总量不足、配置不合理。
我市的医疗资源总量不足,千人口床位数、医师、护士数均低于全省和全国平均水平,卫生技术人员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学科带头人匮乏。特别是乡、村两级卫生技术人员服务能力低下。医院规模偏小,医疗服务能力不强,群众“看病难”、“住院难”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同时,资源配置不合理,医疗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区医院,农村医疗卫生工作比较薄弱,城乡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水平差距明显。中西医发展不平衡,市级、古城区、玉龙县的行政辖区内无一所独立的中医医院,现有中医医疗机构基础设施薄弱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改善。
(三)医疗机构结构不合理,医疗资源利用效率不平衡。
我市医疗机构以一级、二级综合医院为主,三级综合医院目前只有一家,专科医院均为民办,专科不专现象突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辐射能力不强。医院学科建设不平衡,一些急需的专业如儿科、重症医学、肿瘤科、康复科等专业发展缓慢,影响了医院的整体水平。由于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农村乡镇卫生院和县级综合性医院受到人员、设施、技术等条件限制,不能很好发挥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枢纽和龙头作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滞后,影响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整体功能正常发挥。加之,分级医疗制度没有很好的落实,以及受到群众就医观念和交通便利等因素的影响,许多本应在基层医疗机构解决的常见病、多发病,涌入城区二级、三级医院就诊,导致城市医疗机构长期超负荷运转,而基层医疗机构特别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整体效率和效益不高。
(四)多元化办医格局尚未形成。
近年来,我市积极扶持发展社会力量办医,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逐年增加,全市现有15所一级民营医院。但总体看,我市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水平低下、发展速度缓慢,特别是具备一定规模的民营医院还比较少。民营医院床位总数不到全市医院总床位数的10%,床位在50张以上的只有2所。民营医院存在低水平重复设置,规模小,功能不全,服务水平和能力有限,病床使用率低的问题,尚未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四、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
面向城乡,以基层为重点,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统一规划调控城市医疗机构的发展规模,缩小城乡差别,使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符合城市、农村建设和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保证城乡居民公平、公正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二)整体效益原则。
建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互协调和有序竞争的医疗服务体系,科学合理配置医疗资源,调整优化结构,充分发挥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和效益。
(三)可及性原则。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易于群众得到服务。
(四)分级医疗原则。
城市医疗服务体系由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成,农村医疗服务体系按县、乡、村三级网络的原则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公立医院之间、公立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完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为目标,充分考虑医学模式转变、疾病谱变化、人口老龄化、城市化带来的新挑战,改变不相适应的医疗资源结构、布局、服务方式、服务范围,做到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危重急症和疑难病在城市医院诊疗,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供给,兼顾特需医疗服务需求。
(五)公有制主导,非公有制投入作补充的原则。
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充分发挥公立医疗机构的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六)属地化、全行业管理原则。
对本区域、本地区内各类不同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资源进行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实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形成资源共享、充满活力、公平有序的医疗服务体系。
(七)中西医并重原则。
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基本方针,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保证中西医统筹协调发展。
(八)坚持统筹兼顾,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
根据区域人口数量和服务需求的增长,既要保证医疗资源增量的有序发展,又要对现有存量进行合理调整,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合理配置医疗机构的规模和数量。在规划的制订上,要有全局性、系统性和前瞻性,做到总体规划。在规划的实施上,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
五、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在农村建立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室为基础的服务网络;在城市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县(区)级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为基础,门诊部、诊所等为补充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积极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使我市医疗服务体系实现层次清楚、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齐全,效益显著的目标。
(二)医疗机构设置
医疗机构的设置,既要保持必要的发展速度和规模,又要优化资源配置。在分析现有医疗资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目标和原则合理规划。新增医疗机构要坚持合理空间布局,在一定的地域内不得重复设置、重复建设,避免医疗资源新的浪费。原则上,城市500米直径范围内不得重复设置同类别的医疗机构。医疗资源相对高度集中的区域,除填补现有医疗机构的业务、技术服务等空白领域的专科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外,不再新设置审批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资源相对不足的区域,鼓励设置各类医疗机构。全市区域内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机构数比例以15:4:1为宜;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床位数比例以5:3:2为宜,其中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含乡镇卫生院。各类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如下:
1. 综合医院
200床以上的综合医院床位配置按照国家颁布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执行,日门诊(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按照3:1来设置。防止现有公立综合医院超负荷运转,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盲目扩张,医院不得擅自增加床位,以确保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各项公益性任务的完成。
⑴三级医院:全市共设置三级综合医院2—3所,其中公立三级综合医院2所(含市级1所,有条件的县区二级综合医院扩建提升为三级综合医院1所),民营三级综合医院1所。
⑵二级医院:原则上每个县(区)设置1—2所二级综合医院,每个二级综合医院床位原则上控制在500张以内。各县(区)二级综合医院不得盲目扩大规模,要重视提高内涵建设,切实承担农村医疗、急救等服务以及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的业务指导与培训职责。政府在每个县重点办好1所县级医院,人口超过30万的县应基本建成1所二级甲等以上的公立医院,使常见病、多发病、危急重症和部分疑难复杂疾病的诊治能够在县城内基本完成。
⑶一级综合医院:严格控制一级综合医院数量,原则上市辖区不新设置一级医院,县级不新设置50张床位以下的一级医院。
2.中医院
完善公立中医医院服务体系,促进中医药进社区、进基层、进农村,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市或区级和各县都要至少办好1所中医医院,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⑴二级中医院:全市设置公立二级中医院5所。其中市级或区级1所,每个县各1所。二级中医院床位原则上控制在300张以内。
⑵一级中医院:原则上不新增设一级中医院,现有一级中医医院符合标准可转设为二级,一级中医医院床位原则上控制在80张以内。
3.妇幼保健院
妇幼保健机构由政府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区域应有1所妇幼保健机构。市级设置1所三级妇幼保健院;各县(区)设置1所二级妇幼保健院。
4.专科医院
⑴精神病医院:市级设置1所公立二级精神病医院;江东三县共设置1所公立二级精神病医院。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置精神科门诊。
⑵传染病医院:市级设置1所公立二级传染病医院。二级综合医院全部设置传染科。
⑶儿童医院:市级设置1所公立二级儿童医院,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应加强儿科建设,儿科床位应占医院总床位的10%。
⑷其它专科医院:县(区)级可以设置1所不同类别的二级或以上专科医院,住院床位不得低于《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相关规定,全市不再新设置审批一级专科医院。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具有一定规模和办医质量的优质医院,重点是老年病、康复、护理、口腔、肿瘤、骨科、心脑血管病等特色专科医院,以弥补现有医疗机构专科服务技术和力量的不足。
5.疗养院(养老院)
市、县(区)级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疗养院(养老院)。
6.急救中心
市级设置1所急救中心,除区级不再重复设置急救中心外,县级各设1所急救中心(可挂靠县级人民医院建设)。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置急诊科,与急救中心构成本区域急救网络。
7.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保持现有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数量,不新增设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8.乡镇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由政府设置,以乡镇为单位,原则上每个乡镇应设置1所乡镇卫生院,因乡镇撤并造成当地居民就医不方便的地方,可设立卫生院分院或医疗点。根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设置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与一般卫生院的设置比原则上控制在1:3—4,具体由省级批准设置。全市乡镇卫生院的事业编制原则上按照农业户籍人口的比例配备,10—20万按1.3‰,20—40万按照1‰配备。每个乡镇卫生院不低于10名,卫生技术人员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80%。乡镇卫生院的床位数按每千服务人口0.6—1.2核定,中心卫生院的床位可适当增加。县城所在地一般不设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按甲、乙、丙进行分类管理。
9.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政府设置,原则上每个街道或3-5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城镇化人口比例较高的城郊结合部乡镇,鼓励卫生院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型。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区域,人口相对集中达0.6-1.2万人左右,根据居民医疗需求可以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新建社区,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范围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10.医务室、卫生室
厂矿企事业单位、学校及其他机构等,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为内部服务的医务室、卫生室。
11.门诊部、诊所
门诊部、诊所作为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补充,应适当控制其数量,做到合理布局,在一定的区域内,不重复设置同一类别的门诊部、诊所,鼓励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市辖区范围不再新审批设置个体诊所,实行总量控制。
12.村卫生室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1个卫生室,如果山区村民小组居住较分散、交通不便,或行政村较大,人口较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村民小组设置村卫生室下属的1—2个医疗点。对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合并设立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再设置村卫生室。
13.采供血机构
市级设置采供血机构1所,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设置输血科。
14.鼓励支持成立民办的心理咨询服务机构。
(三)床位配置
全市平均每千人口配置医院、卫生院床位数4.0张。其中,每千人口拥有综合医院床位数2.7张。原则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观察床和康复病床;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观察床,不设病床。
(四)执业(助理)医师配置
全市平均每千人口配置执业(助理)医师数1.84人。按实际开放病床数计,一、二级医院每张床位至少配备0.4名执业(助理)医师,三级医院至少配备0.45名执业医师。
(五)注册护士配置
注册护士按照医疗机构实际开放床位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医疗需求的实际情况配置。
(六)医疗技术的配置
1.市级公立三级综合医院作为全市医疗服务龙头,负责向全市居民提供急危病症、疑难疾病诊疗和专科医疗服务,承担全市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的人才进修和培养任务,指导和培训下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承担省内高等医学院校和职业学校的临床实习基地工作,积极开展各类科研活动和项目,可以提供第一、二、三类医疗技术服务。
2.县级公立综合医院主要负责基本医疗服务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并承担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卫生人员的进修培训,主要提供第一、二类医疗技术服务。
3.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应急转诊等服务。
4.政府办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和专科防治机构按其职能职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专科诊疗服务。并承担基层卫生技术指导、卫生人才培养和一定的医学科研任务。
5.其他原料机构按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诊疗科目开展相应的医疗技术服务。
(七)医疗设备的配置
各级各类医院的医疗设备应达到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标准要求。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符合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鼓励共建,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提高设备使用率和利用效率。
六、规划对策
(一)加强领导,保障规划实施。
各级政府要强化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责任,加强领导,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规划的实施。各有关部门按职能职责,密切配合。发展与改革部门要将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十二五”发展规划,根据规划安排公立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加大卫生投入,加快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机构、人员、技术准入,定期对规划的适宜性进行评价,适时动态调整规划;编制、人事部门要完善公立医疗机构编制管理、岗位设置等相关政策,科学核定公立医疗机构人员编制,为公立医疗机构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证;建设和规划部门要将规划纳入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医疗机构建设用地需求。
(二)建立和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
各级财政要增加对卫生的投入,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使政府卫生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要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云南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医院补助政策,完善政府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投入机制,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加大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加快公立医院发展,对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形成规范合理的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机制。对承担政府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政府补偿,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支持村卫生室建设。
(三)深化改革,促进医疗机构协调发展。
把规划的实施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深化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有活力的机制。改革人事制度,完善分配激励机制,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以服务质量及岗位工作量为主的综合绩效考核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有效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制度;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分工协作机制,实现优势互补;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转变服务方式,开展巡回医疗,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效率和效益;积极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促进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四)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缩小城乡差别、地区差别,避免医疗机构重复设置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要严格按照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审批医疗机构,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医疗资源,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医疗机构逐步进行整合,合理控制城区医疗资源密集区域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要健全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强化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医疗机构管理档案制度,加强医疗机构档案和信息化管理,实时掌握医疗机构管理动态信息。建立医院评价、评审和年检制度,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体系,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和人员准入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维护健康有序的医疗市场秩序。
(五)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完善政策措施,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和外资举办医疗机构,包括康复、护理、老年病和慢性病专科医疗机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使非公立医院在人才引进、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落实各类医院税收减免或优惠政策。加强对非公立医院的监管,引导非公立医院依法经营、加强管理、严格自律、健康发展,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七、规划审批权限
市级和县(区)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依据《云南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制定,经省卫生厅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县(区)要在本规划的基础上,制定辖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卫生局审核后报县(区)政府批准实施。未制定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或正在制定期间,一律不得批准设置医疗机构,原已制定规划的县(区),要根据全市的设置规划及时修改完善,不得凌驾于全市规划之上或与趋势规划相冲突,对于不符合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违规审批医疗机构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法纠正或撤销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设置审批。
本规划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本规划在执行中如需调整,由市卫生局组织修改、论证后按照程序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