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3日 来源:辽阳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3508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规范城乡医疗救助标准,按照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民函[2015]11号)要求,现就我市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救助标准
(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住院救助标准及比例
1、救助标准。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由原来的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到1万元;低保边缘对象由原来的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到5000元;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医疗救助对象每人每年最高救助2000元。
2、救助比例。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按70%予以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按100%予以救助,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医疗救助对象按20%予以救助。
(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住院救助标准及比例
1、救助标准。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500元提高到5000元、低保边缘对象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000元提高到2500元、享受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医疗救助对象每人每年1000元。
2、救助比例。医疗救助对象经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采取住院治疗的,救助比例同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救助比例一致。
基本医疗门诊救助标准、救助比例不变。
二、重特大疾病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救助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60%,每人每年最高救助1万元(不含基本医疗救助部分)。
三、特殊疾病门诊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对象患器官移植后抗排斥药物治疗、尿毒症血液透析、儿童白血病、结核病、乳腺癌(内分泌治疗)五种疾病需要依靠门诊维持治疗的,按照6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1万元。特殊疾病门诊救助与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不重复享受。
四、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印发<辽阳市健全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市民发[2015]41号)执行,调整后的城乡医疗救助标准从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辽阳市民政局 辽阳市财政局
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辽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