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3日 来源:黄石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3820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出院结算时,由定点医院在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救助额度以内先行垫付,然后由财政部门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费用。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救助、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三办”合一的“一站式”管理服务,医疗救助对象可在“三办合一”窗口直接办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转诊治疗的救助对象,经审批后,到当地指定的代发银行、邮局或会计结算中心领取医疗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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