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政策指南> 人民政府> 辽宁> 丹东市> 标题: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卫生计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承担着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职责。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40号),切实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和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的公平性、可及性,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推动基层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巩固和完善基本药物制度,落实补助政策;健全基层卫生人员培养培训制度,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1.健全农村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制度。实施农村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培养计划,建立政府投入、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推进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机衔接制度。实行“招生与招聘并轨、校地共育”的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模式,“订单式”培养的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要在乡镇卫生院等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一定年限,聘期内享受所在县(市)区的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同类人员工资待遇。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按国家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当地财政应在年度预算中予以适当倾斜。对于满编且无法调剂编制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允许上岗待编,待出现空余编制时优先解决。到2017年底,实现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有1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到2020年底,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全面建立全科医生制度。(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编委办)

  2.吸引医疗卫生技术人才到基层服务。结合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拟聘岗位和医学专业特点,采取考核方式,建立招聘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的“绿色通道”。从2015年开始,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招聘计划,引导和鼓励优秀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全科医疗。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设置在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不受县级医疗机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特设岗位全科医生要在乡镇卫生院服务一定年限,聘期内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享受所在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同类人员同等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进一步完善符合农村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际的职称评价体系,制定职称评审倾斜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各县(市)区政府〕

  3.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根据省编委办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数量,县级编制部门负责具体分配。为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对服务人口数量少于2万人的乡镇(中心)卫生院,统一按2万人标准予以核增,最低编制达到20人;乡镇卫生防保人员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核定编制,专编专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不低于80%;推进后勤管理社会化,不再核定乡镇卫生院工勤人员编制,空出编制可转为专业技术人员编制。(责任单位:各级编制部门)

  4.推进薪酬制度改革。完善激励性收入分配机制,指导和督促各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完善考评制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进行自主分配,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并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5.加大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的力度。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要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满半年。加强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强化目标管理和考核。积极推动远程视频会诊、病理诊断、影像诊断、远程监护、手术示教指导等远程医疗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加强乡村医生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继续开展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教育提升项目,鼓励并优先安排在村卫生室从业且取得中专或大专文凭、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45周岁以下临床医师以及具备护士资格的护理人员实施专科或本科学历教育。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订单定向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制定实施乡村医生教育培养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定期免费进修制度,市、县(市)区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对乡村医生进行轮训,乡村医生原则上应当每5年到县医院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1次,时间不少于1个月;选派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建立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制度,纳入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体系,乡村医生每年需参加必修项目和选修项目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学习形式可以采取自学、上级医师岗位指导、例会学习、集中培训、网上远程教育等多种适宜形式,经考核合格后获得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完善并严格执行乡村医生定期在岗培训制度,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至少1次,培训学时不少于1周,将定期在岗培训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授予相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继续扩大乡村医生专业能力系统化培训项目范围,到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院校本、专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把乡村医生参加培训的过程及培训结果作为乡村医生考核、聘用、执业再注册以及政府补助的重要依据。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7.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推进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8.统筹解决村医养老问题。每个行政村设置一个具有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农村多发病、常见病初级首诊功能,以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的公益性标准化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所属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其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实行聘任制度并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可以按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身份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现行政策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根据服务年限,采取补助等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其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措施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推进标准化建设,改善就医条件。

  9.推动基层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条件,提高服务质量。以提升老年人和儿童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推动县级医院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医疗装备水平。加强乡镇卫生院的设备配备和更新。加强村卫生室建设,2015年争取中央投资新建41所标准化村卫生室。2016年继续争取中央投资支持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的投入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10.加快基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大力推进“丹东市基层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实施与培训工作,使集成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6大业务的管理系统在基层医疗机构直至村卫生室得到广泛推广与使用。完善市级卫生信息平台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对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管理。积极开展市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的建设工作,逐步实现基本诊疗与健康档案的信息联动,实现市、县(市)、乡镇三级远程会诊、远程医疗、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等业务协同及纵向绩效考核。以居民健康档案为基础,适时开展“健康云工程”建设,实现对农村居民常见慢性病的预防、治疗、跟踪、指导的信息化管理及居民健康自我管理。〔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

  11.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各县(市)区要推动构建安全稳定的农村医疗环境,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推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通过采取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基层医务人员的执业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

  (三)巩固和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减轻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12.继续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和完善我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依托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进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包括基本药物采购、低价药采购、试点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满足基层用药需求。严格按照采购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合理竞争,促进药品价格的合理回归。加强药品采购综合服务和监管。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初步实现对药品采购、供应、使用情况的实时监测。建立全市短缺药品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全市短缺药品信息。参照《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保障工作管理与绩效考核办法》,建立药品供应保障诚信体系,解决药品供应短缺问题。(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采购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3.建立基本药物长效补偿机制。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稳定、长效的基本药物补偿机制,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对已实施综合改革的医疗机构,要合理测算并充分保证机构正常运行的经费投入。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要按政策给予补偿,及时调整反映医务人员技术劳动价格的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项目收费标准,并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丹政发〔2011〕21号)、《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丹东市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丹政办发〔2014〕31号)和《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丹卫计发〔2015〕42号)文件,结合各县(市)区、各部门的考核结果,落实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一般诊疗费和经常性收支差补助,落实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及财政定额补助,切实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三、工作安排

  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分阶段进行。

  (一)筹备阶段(2015年6月)。召开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调度会,进行摸底调查,测算基数。

  (二)制定方案(2015年7月)。各县(市)区根据摸底情况,制定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三)组织实施(2015年8-11月)。各县(市)区根据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及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推动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四)评估总结(2015年12月)。各县(市)区根据工作实施情况,形成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完成情况报告,于12月15日前报至市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惠及农村最基层百姓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也是新医改工作的重点、难点和亮点。各级政府要从改善民生的高度、深化新医改的角度出发,充分认识这项工作功能的基础性、地位的特殊性、作用的重要性,将其摆到重要位置。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卫生计生、发改、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参与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协调组织,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推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确保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持续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投入,确保农村医疗卫生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落实。落实新农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保障财政投入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和安排各项补偿政策和补偿经费。县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化解县级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债务的主体责任,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化债进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卫生计生委〕

  (三)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完善新农合制度,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和大病保险能力,全面做好农村贫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以及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工作。(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

  (四)加强督导评估。建立项目化管理制度,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进度和责任主体。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实行财政补助与评估结果相挂钩办法,定期组织阶段性评估。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