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9日 来源:锦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96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锦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锦政规〔2002〕4号)和《关于调整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锦政办发〔2008〕10号)规定,结合我市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65元调整为85元。其中个人承担由原来的50元增加到7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承担金额不变。
二、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设定缴费时限和等待期,具体内容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
三、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19.7万元调整到27万元。
四、本通知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从2012社保年度开始执行。其他未尽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