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5日 来源:河南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浏览次数:3556
豫卫农卫[2012]5号
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
精神病等部分病种新农合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局、财政局,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参合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1〕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提高精神病、结核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终末期肾病、血友病等病种的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保障范围,合理设定补偿标准
从2012年3月1日起,对参合的精神病、结核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以及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的门诊就诊费用提高新农合补偿标准。对精神病、结核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患者在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在扣除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后,新农合补偿比例在规定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并与有关病种现行免费治疗政策相衔接。对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的门诊就诊费用按照每次医疗费用限额(次)标准(见附件),新农合补偿比例为80%,不设起付线,不受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目录限制。
二、调整信息系统,按规定实行即时结报
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各病种规定的补偿比例,及时调整新农合信息系统及医院管理系统,确保相应病种补偿及结算数据准确无误。参合人员患精神病、结核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在本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转诊到开展新农合即时结报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要按规定实行即时结报,具体办法按照《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实施方案》(豫卫农卫〔2010〕28号)有关规定执行。对终末期肾病、血友病患者在县(市、区)外门诊救治费用暂不实行即时结报,患者结清全部费用后持有关票据和病历资料到所在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各级新农合管理部门要通过制作宣传版面、印发宣传材料等方式,将各病种在各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及时告知参合人员,积极引导参合人员合理就诊。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办理入院手续的各病种参合患者发放新农合有关政策、补偿地点、补偿流程等宣传材料,履行告知义务。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要通过省新农合监管平台及县级新农合平台对本地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患者的住院费用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和审核,并将费用控制情况与资金拨付结算挂钩。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各病种开展情况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切实规范服务行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新农合定点资格。
附件:终末期肾病、血友病门诊治疗限额(次)标准
二〇一二年二月五日
附件:
终末期肾病、血友病门诊治疗限额(次)标准
1、终末期肾病门诊透析采取单次限额付费。
(1)终末期肾病血液透析:省级医院440元,市级医院410元,县级医院380元(包含盐水、肝素等药物费用)。
(2)终末期肾病腹膜透析:各级医疗机构每袋费用均为48元。
2、血友病门诊救治采取限次限量付费。
(1)血友病预防性治疗:中度血友病患者限每月2次输入1支凝血因子治疗,重度血友病患者限每月4次输入1支凝血因子治疗。
(2)血友病应急治疗:根据病情需要输入凝血因子治疗。血友病预防性或应急性治疗所需凝血因子救治机构无法供药的,可凭经治医生处方到正规药店(医药公司)采购,凭购药发票及有关病历资料到所在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按比例予以报销。救治所使用进口凝血因子按国产凝血因子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