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4日 来源:河南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浏览次数:3809
豫发改收费〔2012〕1256号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办)、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
为合理控制医药费用增长,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 〔2012〕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67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已开展的按病种付费的19个病种增加34个治疗方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病种付费是支付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式,是深化医改的重要任务,是缓解群众看病贵的有效举措。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按病种付费工作的领导与指导,加强业务培训及舆论宣传工作,使医务人员熟悉相关业务操作流程,不断提高医务人员和广大群众对按病种付费的认知度,为扎实推进按病种治疗方式付费试点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二、遵循原则,确保质量
按病种付费工作要严格遵循“分级定价、定额包干、变异控制、分级监管、绩效考核”等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医疗技术规范和临床路径,确保医疗质量。
1.分级定价原则。省、市、县三级医疗机构分级定价。各试点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整市、县两级医院的执行价格,但不得高于省定价格。各试点病种中血液、血液制品及镇痛装置均为除外内容。
2.定额包干原则。按病种付费管理的患者住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医院只能按该定额或低于该定额收取费用。患者支付自付金额,按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实际发生费用若超出定额,超支部分由医院自行承担。凡执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医院不再向患者及医保(新农合)管理部门出具出院结算发票以外的其他凭据。
3.变异控制原则。凡第一诊断符合试点病种者一律纳入按病种付费管理,不纳入或中途退出者均计为变异病例。各试点医院要严格控制变异率,省、市、县三级医院试点病种的变异率原则上不得超过30%、20%、15%(变异率为第一诊断符合试点病种而因各种原因未纳入或未完成按病种付费管理的病例数与第一诊断符合试点病种总数的比值)。
4.分级监管原则。各级医保(新农合)管理部门是实施按病种付费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管医院是否严格执行临床路径,变异率是否超出规定范围,是否分解住院等。省、市、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按病种付费试点病种价格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试点医院对接诊患者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简化诊疗过程或分解住院次数。发现违规病例,医保(新农合)管理部门可拒付保证金或扣除一定的违约金。
5.绩效考核原则。试点医院要将按病种付费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要调整内部分配制度,调动相应科室、医护人员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积极性。
三、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在试点医院执行,其它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试行中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河南省34个按病种治疗方式付费价格表
二О一二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