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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救助工作水平,加大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力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特困患者医疗救助工作,使患重特大疾病城乡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提高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坚持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困难群众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良性互动;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公正,高效便捷,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

    (二)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经过市县两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在全市建立起城乡统筹协调,资金来源稳定,相关政策配套,管理运行规范,救助程序便捷,信息资源共享,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

    二、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对象

    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和条件。各县区要以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根据困难群众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为重点救助对象;

(二)县区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2017年底前,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列入到医疗救助范围;

(四)适当拓展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实施救助。

    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县区民政部门要规范手续和程序,依规认定医疗救助对象。

    三、医疗救助的方式及标准

    (一)适当加大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力度。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按不低于60 % 的比例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可根据县区财政匹配资金的情况,适度扩大参保资助范围,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予以安排,省、市财政对经济困难的地方予以补助。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研究制定具体资助办法。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共同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门诊、住院救助。

    1.门诊救助。对因患慢性疾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要适当的给予门诊救助。对其中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花费较大的,可在最高限额内适当提高门诊救助标准。对卫生计生部门已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研究确定门诊救助的最高限额,县区民政部门要本着方便城乡困难群众的原则,规定申请门诊救助的手续和程序。

     2.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 % 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县区政府根据本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研究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并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救助对象看病就医。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部门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

    四、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一)推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面开展。各县区要认真评估、总结经验,抓紧制定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责任部门,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确保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全面开展。县区民政部门对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经各类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合规医疗费用主要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按病种加大救助力度。进一步明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对参保的重点救助对象患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和最高限额付费的病种,民政部门要给予医疗救助;对超过定额和最高付费标准的医疗费用,由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市卫生计生委就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各县区要参照执行。

    (三)制定合理的救助标准。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和本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并公布实施。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对重点救助对象要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可设置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各县区的救助标准要随着医疗救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

    (四)明确就医用药报销范围。市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要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就重特大疾病可以报销的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提出具体指导意见,供各县区参照执行。县区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鼓励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到当地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手续,并及时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可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五)加强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各县区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推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各类医疗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县区民政部门要将救助关口前移,主动对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救助。与有关部门的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互联共享,进一步完善业务协作机制。

    五、完善医疗救助服务管理机制

    (一)完善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机制。县区民政部门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和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为县区财政安排医疗救助匹配资金提供依据。探索将分散在各部门的救助资金与医疗救助资金统筹使用,提高医疗救助资金保障能力;动员和发动社会力量,通过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各县区要根据年度筹资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县区民政部门要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系统,加强与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信息衔接,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为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提供保障。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只支付自负部分,最大限度缓解困难群众无力垫付医疗费用问题。各县区要推进医保异地就医工作,积极探索重特大疾病异地就医管理机制。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医疗救助资金结算的具体规定。

(三)完善医疗救助及时受理机制。推动乡镇(街道)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明确各业务环节经办责任,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县区民政部门要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救助窗口,建立城乡医疗救助申请登记制度,将受理登记的信息数据定期报送上级民政部门。各县区民政部门及时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为本级医疗救助年度预算和资金分配提供依据。

(四)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各县区要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建设,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财税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规定,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积极参与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县区民政部门要建立接收社会捐赠大病医疗救助平台;要依托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提供救助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要从困难群众医疗保障需求出发,动员社会力量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心理疏导和亲情陪护等形式多样的慈善帮扶。

    (五)健全救助服务监管机制。各县区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县区民政部门要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和双方的责任义务,制定服务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及时将医疗救助对象姓名、救助标准、救助金额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

    六、强化医疗救助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把医疗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细化政策措施,明确进度安排,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推动医疗救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各县区财政要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市财政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困难地方的资金补助匹配力度。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使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

    (三)加强基层经办能力建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履行好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审核等职责。城乡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及驻村(社区)干部,要及时了解、掌握、核实城乡居民医疗救助需求,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及时协助落实。各县区民政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基层经办能力,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四)加强部门协作。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和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抓好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对医疗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个案问题,要充分利用当地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专题研究解决。

   (五)强化舆论宣传。要利用新闻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医疗救助政策,加强政策解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增强全社会的扶贫济困意识,为医疗救助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