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5日 来源: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浏览次数:4120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全州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管理办法》规定,我州将医保参保人发生危急重症,来不及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72小时内不间断的门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打120的急诊抢救医疗费均可纳入医保报销。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急诊抢救医疗费用,属于《药品目录》支付范围内的,按照红河州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结算;急诊抢救时使用现行《药品目录》外属于急诊抢救的药品,个人先自付30%,余下部分按规定的报销比例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