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6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 浏览次数:4474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门诊治疗实行单病种结算管理的通知
豫人社医疗〔2015〕13号
省直各参保单位,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减轻参加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门诊治疗实行单病种结算管理(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5〕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门诊治疗实行单病种结算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因患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的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规定程序申请并经确认后,其在门诊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用,实行门诊单病种结算。
二、参保人员发生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门诊医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在职职工按85%、退休人员按90%支付,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和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其支付比例同住院支付比例。
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门诊单病种结算实际报销额计入其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超出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按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的规定报销。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1月1日前购药的费用,由个人负担;1月1日至9月30日的购药费用,确定为符合条件的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患者凭医院、药店购药的发票(附清单)、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相关(慈善)合作机构证明材料等到省级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9月30日后的医药费用按豫人社医疗〔2015〕11号文件规定执行。
201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