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9日 来源:达州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次数:367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莲花湖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
为建立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高我区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水平,有效缓解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困难,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2〕10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多渠道筹资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救急救难的原则;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持有本区常住户口,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生活困难、医疗负担过重的城乡居民。主要包括: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城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三、救助范围
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透析,白血病,心脏疾病致心功能衰竭(Ⅲ级及以上心功):风湿性心脏瓣膜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心肌病、心肌梗死,先天性心脏病等引起心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抗排斥(心脏、肺脏、肝脏、肾脏移植),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Ⅰ型糖尿病,脑梗死,血友病,帕金森氏病,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脑出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甲亢,唇腭裂,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21种重特大疾病。
四、救助标准
(一)门诊救助标准
1.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因患上述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和相关检查报告及医院门诊发票(计算机打印)全额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患上述重特大疾病当年发生的门诊费用,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和相关检查报告及医院门诊发票(计算机打印),按50%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
3.其他救助对象患上述重特大疾病当年发生的门诊费用,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和相关检查报告及医院门诊发票(计算机打印),按50%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计不超过2000元。
(二)住院救助标准
1.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因患上述重大疾病当年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全额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因患上述重特大疾病当年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现行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后,对于医保或新农合报销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金额在
2000元(含2000元)以内的全额救助,超过2000元的部分按80%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4万元。
3.城乡低收入家庭、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因患上述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现行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后,对于医保或新农合报销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金额在2000元(含2000元)以内的全额救助,超过2000元的部分按50%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五、救助程序
门诊救助程序:个人申请→村(社区)调查、公示→乡镇办委审核→区民政局审批。
住院救助程序:入院前个人申请、社区登记,出院后个人申报→村(社区)调查、公示→乡镇办委审核→区民政局审批。
救助对象申请享受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须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救助对象的户口簿、身份证、低保金存折、五保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二)区医保局《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审核支付单》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审核表》加盖鲜章的原件及入院证明、出院证明、转院证明、住院医疗费用发票报销联等复印件(由报销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鲜章)。
(三)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书及医院发票报销联原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办委、区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二)精心实施。各乡镇办委要在本辖区内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区民政局要具体指导各乡镇办委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区财政、卫生、医保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合力推进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严肃纪律。本次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任务重、要求高,各相关责任单位要严格把关,规范操作,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对在工作中不按规定和程序办事,激发矛盾产生不良后果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