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1日 来源:中国晋中市政府网站 浏览次数:3753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晋中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1日
晋中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少数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4〕21号)以及《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4〕1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救助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指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资建立专项基金,对在我市范围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在接受紧急救治后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予以补助的制度。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一)基金设立
市政府组织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接收各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向参与实施应急救治的市域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资金筹集
根据我市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我市市域内疾病应急救治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上级补助资金等因素,确定当年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筹资规模,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市级财政予以补助,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基金管理
坚持公开、透明、专业、规范的原则,强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卫生计生、民政局制定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救助基金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财政、民政负责管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为基金的经办管理机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四)基金监管
由市卫生计生、财政、民政等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成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管基金运行等。救助基金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二、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
在晋中市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救助。
(二)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公安、民政、财政等部门结合实际,明确、细化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办法和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等。
三、疾病应急救治机构
确定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晋中市第二人民医院、晋中市中医院、各县(区、市)人民医院为全市疾病应急救治定点机构。
四、疾病应急救助职责分工
(一)部门职责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牵头组织专家制定我市需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规范,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做好救助对象医疗急救工作,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依法查处在疾病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虚报信息、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和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保障参合农民患者享受新农合待遇。
市财政局负责将疾病应急救助资金补助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合理安排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切实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财务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市人社局负责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做好对应急救助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对救助患者需核对的信息进行比对,并及时反馈相关情况。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核查应救助患者的身份、情况反馈和出具相关证明工作。对于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情况,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并且将追回资金退回救助基金。
市审计局负责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职责
负责社会资金筹集、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及时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三)疾病应急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职责
各级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拒绝、推诿、拖延救治;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应当尽责追讨欠费;及时将收治的无负担能力患者情况及发生的费用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请公安机关协助追讨欠费;公立医院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加强医疗费用控制,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治疗费用,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救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责任,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作,多方联动
有关单位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建立责任共担、多方联动的机制。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政策研究和推动落实等工作。市人社、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三)积累经验,完善制度
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动中发现的问题,把握好政府引导与发展社会医疗慈善、基金管理与利用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关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要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保障基本医疗服务需求,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逐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稳妥持续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