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政策指南> 卫生健康> 湖北> 标题: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卫生计生发〔2015〕29号

各市、州、县卫生计生委(局)、扶贫办、民政局、财政局:

为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制订了《湖北省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30日

 

 

 

 

 

 

湖北省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鄂发[2015]19号)精神,积极探索整合相关资源,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以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思路为动力,以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为重点,统筹相关部门资源,进一步增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保障合力,减少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鼓励改革创新;坚持政策联动,促进精准扶贫;坚持便民利民,实施即时结报;坚持分级诊疗,规范医疗服务;坚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督管理。

三、目标任务

到2019年,实现贫困人口就医便利,看得起病,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主要标准是:全省农村贫困人口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8%以上,参合医疗保障扶贫对象新农合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较2015年提高20%;降低医疗保障扶贫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四、规范医疗保障扶贫对象认定与管理

(一)医疗保障扶贫对象

1、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孤儿。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即可纳入医疗保障扶贫对象。

(二)医疗保障扶贫对象资格认定和管理

扶贫部门负责认定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孤儿。扶贫、民政部门按照标准及程序开展上述对象认定工作,并及时将认定对象和调整信息提供给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

五、健全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

(一)新农合与新农合大病保险。新农合基金按照现有筹资途径,由个人及各级财政补助共同筹集。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从新农合基金按一定比例或额度划拨,个人不另行缴费。

(二)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

(三)疾病应急救助所需资金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四)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

六、统筹推进医疗保障扶贫

(一)逐步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

1、提高门诊大病新农合报销水平。逐步扩大门诊大病报销范围,提高参合人员因患慢性病或者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新农合报销限额,减轻医疗保障扶贫对象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2、提高住院医疗费用新农合报销水平。参合医疗保障扶贫对象在统筹区域内及经转诊批准到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20%。

3、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水平。根据大病保险基金筹集使用情况,降低医疗保障扶贫对象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二)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1、资助参合。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孤儿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90元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2、门诊救助。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医疗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给予门诊救助。

3、住院救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孤儿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新农合、新农合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他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当地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三)切实加强疾病应急救助

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或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由救治医疗机构按《湖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申请补助,确保急重危伤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四)积极拓展医疗保障扶贫途径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医疗保障扶贫对象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试点,由县级财政为医疗保障扶贫对象购买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进一步健全农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机制。各地要加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保障扶贫的机制建设,落实国家有关财税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规定,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积极参与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要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救助之间的衔接,从贫困人口医疗保障需求出发,帮助他们寻求慈善帮扶。

七、实现“一站式”结算

大力推进新农合、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共享,实现信息交换和新农合、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医疗保障扶贫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各项医疗保障制度支付的部分,个人只支付自负部分。鼓励各地在统筹区域内推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进一步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就医费用支付压力。相关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结算医疗机构垫付的资金,并可预付部分资金以缓解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垫付压力。

具有双重或多重资格的农村医疗保障扶贫对象,享受多项医疗保障、救助政策累计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就医实际发生的合规费用。

八、严格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卫生计生、扶贫、民政、财政等部门管理协调、信息共享与业务协作机制,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强化新农合、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增强保障合力,努力减轻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负担。

(二)扶贫和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医疗保障扶贫对象资格,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农村医疗保障扶贫对象身份认定、证件发放、信息录入等相关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方便快捷落实各项保障待遇。

(三)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好各项资金,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各项保障制度资金管理要求,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定期分析资金使用情况,及时研究解决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严格控制资金风险,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四)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卫生计生、扶贫、民政等部门要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农村医疗保障扶贫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督管理,防控虚假、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

九、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广泛宣传精准扶贫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医疗保障精准扶贫相关政策,切实提高群众知晓率,引导农村医疗保障扶贫对象科学合理就医,及时公开扶贫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支持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的良好氛围。

十、强化组织实施

各地要将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责任部门,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确保全面启动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