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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规程

 一、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1、城市低保对象。

    2、农村低保对象。

    3、农村五保对象。

    4、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二、救助的起付线

    1、城市“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不设起付线。

    2、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的起付线标准为500元。

    3、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的起付线标准为15000元。

    三、救助的标准

    1、城市“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一般按个人应付医疗费的50%予以救助,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2、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一般按个人应付医疗费用的40%予以救助,但最高不超过4000元。

    3、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的救助对象一般按个人应付医疗费用的30%予以救助,但最高不超过3000元。

    4、定额救助的标准一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

    四、申请、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本人或亲属,持书面申请、救助证、户口本、医院诊断证明、医疗检验报告单、医疗费用单据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各1份,到其所在村(居)委会申请。

    2、村(居)审查。村(居)委会2人以上工作人员会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好“医疗救助审批表”,经负责人签暑审查意见和个人姓名,加盖公章后,由申请人直接送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核。       

    3、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民政办须经2人以上工作人员会审,对符合条件的,由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和个人姓名,并加盖公章后由民政办或申办人在5日内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审批会,由民政局分管领导、低保机构负责人、具体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等参加,集体会审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由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加盖低保机构公章后执行。审批情况每月向局长和局长办公会综合报告一次。对一次救助金额超过3000元或需重复救助的对象,要报局长审批。对有特殊困难的对象要急事急办,随到随批、随时发放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