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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社管局、财政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精神,各县(市、区)要充分履行主体责任,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好中央、省级和本级社会救助资金。按照救急救难、应救尽救、适当救助和综合救助的原则,认真落实临时救助政策。现就全面做好临时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救助范围和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的确需救助的其他对象。

    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各地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住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二、采取灵活便捷的救助方式

    1、快捷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资金采取社会化发放,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特殊情况可直接发放现金。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三、科学制定标准

    各地要根据困难程度和情形不同,科学制定救助标准。一般可以按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以下给予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五、规范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1、依据申请受理。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持书面申请、户口簿、困难情况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紧急情况下,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要及时核实辖区内的突发事件、意外事件、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临时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1、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地张榜公示后,尽快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备案。县级民政部门每月至少集中审批一次,特殊情况要实行一事一议,随到随审批。救助金额在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发放救助金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对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六、统筹安排好资金来源

    1、上级社会救助转移支付资金。

    2、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

    3、按规定从低保等社会救助资金中统筹调剂安排的资金。

    4、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捐赠款。

    七、加强监督管理

    1、临时救助资金由财政专户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财政、审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财政、民政部门对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至少联合检查一次。县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开临时救助实施情况,广泛接受监督。

    2、对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困难对象和工作人员,除追回资金、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临时救助资金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八、建立健全档案

    各地要建立临时救助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临时救助审批表》、个人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困难情况证明等资料,一人一档。临时救助办理完毕后,将临时救助人员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低保信息系统。并建立临时救助电子台账,将临时救助申请书、被救助人身份证、审核签批材料和发放表等资料扫描后传到低保信息系统中。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增强救助时效,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促改革、保稳定的作用。

 

 

                                                                                       201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