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07月21日 来源:晋城市民政网 浏览次数:278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水平,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3〕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完善政策措施
(一)制定低保标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恩格尔系数、消费支出比例、收入比例等方法进行测算,制定当地保障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市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保障标准。
(二)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确定低保对象,要以家庭为单位,按照《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晋市民〔2014〕24号)有关规定,核算和评估其家庭收入与财产,认定其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经乡镇(街办)入户调查核实后,应当纳入低保范围;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由属地宗教管理机关出具证明,可以单独提出申请,经属地民政部门或乡镇(街办)调查核实后,应当纳入低保范围。
在认定低保对象时,以下项目不计入认定对象收入: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各级人民政府对特别贡献人员给予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等享受的定期补助;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死亡职工的丧葬费、抚恤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其他政府奖励扶助资金,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在职职工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的收入。
家庭收入明显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确保纳入低保的家庭。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和生活来源,赡扶养或抚养能力严重弱化的家庭;主要劳力因病、因残,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和生活来源的病残家庭;因病、残、灾等原因造成支出明显超出收入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县(市、区)民政部门明确的其他贫困家庭。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可以在差额补助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具体补助办法由县级民政部门制定。
家庭收入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予认定为低保的对象:拥有私家轿车、高档电器、各类宠物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残疾人专用车、用于生产的农用车、三轮车、国产摩托车除外);有多套住房或近两年内购置商品房或者豪华装修住房的;因赌博、吸毒或其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刑满释放人员除外);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具有赡扶养能力而不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赡养、扶养和抚养义务的;申请人不如实提供家庭财产收入情况,不履行授权核查手续等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家庭成员有一定规模经营活动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明确的其他家庭。
(三)审核审批程序。
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评议、审批、公示、资金发放等程序,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1.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格式和内容,由各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统一印制和规范。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不得随意扣压)。乡镇(街办)应当对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材料齐备并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或不符合条件的具体情况,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农村低保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定期集中受理。
2.调查审核。由乡镇长或街办主任组织,派专人或包村(居)干部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成2人以上调查组,逐一入户调查,详细调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名确认,调查人员必须有1名乡镇或街办干部。在调查审核过程中,要实行主动发现工作机制,及时把哪些符合低保条件而没有提出申请的困难家庭纳入低保范围。
3.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街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村(居)为单位,派专人组织村居两委成员和不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三分之二的村(居)民代表组成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评议。参加民主评议人员要人人发言,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讲明同意享受低保或不同意享受低保待遇的理由,由会议记录人员记录在案,不得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评议结束后,组织会议的乡镇(街办)干部和所有评议人员,都要签字确认。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4.张榜公示和资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评审小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被调查家庭是否享受低保及其享受低保待遇的类别提出评审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群众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5.资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与代发金融机构共同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资金测算、制定发放清单;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资金、审核发放清单、及时足额划拨资金;代发金融机构负责按照发放清单及时将低保金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低保金应当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
(四)动态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完善低保对象退出制度。重病患者、重残人员、高龄老人等行动不便的特殊低保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上门采集相关信息;其他低保对象城市每季度、农村每半年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低保家庭人口及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定期进行分类复核,依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停发、减发或增发补助金。对常年收入无变化的低保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应每季度复核一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本级或上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定期对低保家庭及相关的赡(扶、抚)养义务人家庭的户籍、收入、财产状况进行复查。对于经个人报告或信息核对发现家庭人口及经济状况有变动的低保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人员入户核查。
(五)监管机制。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重点抽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低保资金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市民政局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对于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六)举报核查制度。
各级民政部门都要开通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由专人负责,并建立首问负责制,对低保信访事项首先应当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受理,并在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首办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
(七)与劳动就业相衔接
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就业服务以及国家和省、市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并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重点就业援助服务;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能力建设。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3〕37号)、市编办《关于加强全市基层低保等民政工作机构编制的意见》(晋市编办字〔2012〕37号)文件要求,按规定在民政部门设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按编制为乡镇(街办)配备低保等民政工作人员,督促工作人员尽早到位到岗,确保基层社会救助工作有人管理。
(二)强化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进一步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集机制,保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要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对象规模,结合民政部门开展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按低保对象每人每年10-15元的标准安排低保工作经费,逐步提高经费补助水平,为保证低保工作正常开展创造条件。市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低保工作经费,探索建立对县(市、区)低保工作经费的补助机制。
(三)加强政策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相关责任
(一)落实管理责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乡镇长和街办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充分发挥包村(居)干部的作用,按照规定要求,及时组织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强化工作保障情况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组织协调。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协力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工作。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各地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县(市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