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8日 来源:邢台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560
广宗县2015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
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由2014年的每位参合农民390元提高到470元后,根据《河北省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和《邢台市卫生局关于2015年新农合门诊补偿的意见》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县2014年新农合运行的实际情况,经分析测算后,特制定此方案。
一、基本模式
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大病保险。
住院统筹包括:一般住院、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正常产住院分娩;门诊统筹包括:一般门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大病保险用于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补偿服务。
二、筹资标准
参合农村居民个人缴纳110元,中央及地方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60元,共计每人每年470元。
三、基金分配
(一)风险基金
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470元后,为了防范新农合基金运行风险,按照省卫计委累计提取风险基金达到当年筹资总额10%的要求,2014年补充提取风险基金每位参合农民8元,占筹资总额的1.7%。
(二)一般门诊统筹基金
按每位参合农民每人每年70元提取,占基金总额的14.9%,用于参合农民的一般门诊补偿。
(三)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基金
占基金总额的5%,用于参合农民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
(四)住院统筹基金
占基金总额的75%,具体划分为三部分:
1.一般住院补偿(包括单病种)。占基金总额的72.2%,用于参合农民一般疾病住院补偿。
2.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补偿。占基金总额的2.5%,用于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宫颈癌、乳腺癌、重症精神病、终末期肾病透析等22种重大疾病的医疗救治补偿。
3.正常分娩补助。占基金总额的0.3%,用于计划内孕产妇住院正常分娩补助。
(五)一般诊疗费
用于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一般诊疗费补贴。一般诊疗费提取标准为每参合农民每年16元,占筹资总额的3.4%。
(六)大病保险基金:用于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补偿服务。2015年按每参合农民不低于25元的标准提取,从新农合历年结余资金中划转,不另行向参合农民个人收取。具体按省卫计委确定的补偿框架执行。
四、医药费用补偿
(一)门诊补偿
1.一般门诊统筹补偿
门诊统筹补偿:限于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补偿比100%,家庭成员可共用。每参合农民门诊统筹年封顶线为70元,当年门诊账户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2.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使用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基金补偿。特殊疾病需由个人填写书面申请,经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鉴定小组鉴定,并出具诊断证明,报县合管中心审核确认后,登记注册。已注册的特殊病种病人,持《合作医疗证》、门诊病历、门诊费用单据、门诊费用清单每月月底到本乡卫生院申报登记,每月报销一次。在乡镇卫生院就诊治疗的实行随诊随报。
①.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病种共有23种:Ⅰ类特殊疾病有9种: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神经、精神、肢体功能障碍)、高血压Ⅲ期高危及高危以上、糖尿病并发症、慢性肾小球肾炎、类风湿性关节炎伴严重关节畸形、甲亢、甲状腺功能低下、帕金森氏病、癫痫;Ⅱ类特殊疾病有9种: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各种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性结核病、心肌梗塞术后治疗、慢性中度及重度病毒性肝炎(肝功能失代偿)、主动脉夹层术后;Ⅲ类特殊疾病有5种: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使用抗排异免疫调节剂治疗、血友病。
②.补偿标准:各种慢性病起付线每人每年100元(累计),补偿比70%。
③.封顶线:Ⅰ类特殊疾病封顶线8000元、Ⅱ类特殊疾病封顶线15000元。Ⅲ类特殊疾病封顶线13万元(含住院补偿、门诊统筹补偿、正常产补助等)。
(二)住院费用补偿
使用大病住院统筹基金补偿。在省、市、县、乡四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出院即报”;经批准到县外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出院后到县合管中心审核补偿。在补偿方式上采取一般疾病按项目补偿、单病种定额补偿和重大疾病医疗救治相结合的方法。
1.一般住院补偿
⑴起付线
乡级 | 县级 | 市级 定点 | 省级定点及省内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 省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
100元 | 300元 | 1000元 | 2000元 | 4000元 |
注:①在邢台市区划内,患者在邻县(威县、巨鹿、平乡、南宫)县级医院住院的享受我县县级补偿标准。
②参合患者在邢台市中医院、市七院、市五院及因传染病在邢台市第二医院住院,享受我县县级起付线、市级补偿比。
③广宗县中医院按乡级起付线和补偿比执行。
④同一参合农民同年度再次住院的,应再次扣除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肾透析等需多次住院的病人除外)。
⑤参合农民因同一种疾病,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入下级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费用时,不再扣除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从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转往上级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住院补偿费用时,将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从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中扣除。
⑥计划内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间内,随其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待遇,其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其父母其中1人合并计算,直至一人最高封顶线,但父母双方必须参合(一方已参加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的除外)。
⑦参合农民可以自主选择统筹地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要提前由病人或其家属到县合管中心审批备案。因病情急、危、重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患者或其家属应当及时报告县合管中心,并在患者入院后5天内(住院时间不足5天的,要在出院前)补办相关手续。凡未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补偿比例一律降低12个百分点。
⑧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新农合以参合农民实际支付部分为基数,按照补偿方案给予补偿:
Ⅰ接受的医疗服务有专项资金补助的;
Ⅱ、接受的医疗服务有医疗机构减免费用的。
⑵补偿比
医疗 机构 | 乡级 | 县级 | 市级定点 | 省级定点及省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 省外 |
补偿比 | 90% | 80% | 65% | 55% | 45% |
注:《国家基本用药目录(2012版)》的药品,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其中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国家基本药物执行95%的补偿比例。使用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内非国家基本药物的中成药、中药饮片等,住院补偿比提高5个百分点,不得重复享受。
⑶封顶线
封顶线每人每年13万元,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特殊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一般门诊统筹补偿,正常分娩补助和住院二次补偿等)。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补偿另行计算。
2.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
使用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基金补偿。计划内生育的住院孕产妇,每人补助500元。
3.单病种定额补偿(限于县内住院)
(1)单纯性阑尾炎、剖宫产、子宫肌瘤、卵巢囊肿(良性)、腹股沟(直、斜)疝、青光眼、白内障等7个手术病种试行单病种定额付费。属于国家减免费用的手术病种(如白内障)按有关规定执行。
(2)除规定的患者自付部分和农合定额补偿外,如果单病种医疗费用超出定额付费标准的,患者和新农合不再增加支付,超出定额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如低于定额标准的,仍按规定的定额补偿标准拨付。
(3)单病种定额付费标准
医院 名称 | 县医院 | 中医院 | 计生医院和丙医院 | 乡级医疗机构 | ||||||||
病种 | 定额标准 | 患者付费 | 定额补偿 | 定额标准 | 患者付费 | 定额补偿 | 定额标准 | 患者付费 | 定额补偿 | 定额标准 | 患者付费 | 定额补偿 |
急性单纯性阑尾炎 | 3500 | 1150 | 2350 | 1850 | 300 | 1550 | 2400 | 850 | 1550 | 1400 | 300 | 1100 |
剖宫产 | 4400 | 1600 | 2800 | 2300 | 300 | 2000 | 2500 | 950 | 1550 | 1900 | 300 | 1600 |
子宫肌瘤(次、全切) | 6000 | 2150 | 3850 | 2400 | 350 | 2050 | 2400 | 850 | 1550 | 2000 | 300 | 1700 |
卵巢囊肿(良性) | 4600 | 1450 | 3150 | 2100 | 300 | 1800 | 2200 | 850 | 1350 | 1800 | 300 | 1500 |
腹股沟(直、斜)疝 | 3150 | 1200 | 1950 | 1800 | 300 | 1500 | 1900 | 750 | 1150 | 1400 | 250 | 1150 |
青光眼(单眼) | 2800 | 1000 | 1800 | |||||||||
白内障 | 单眼2500 | 单眼850 | 单眼1650(复明工程定额500) | |||||||||
若单病种病人在治疗期间出现严重并发症,或者因合并其他疾病不符合单病种付费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合管中心同意后,纳入项目付费。否则仍按单病种定额付费。
4.重大疾病补偿
对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症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肾透析、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医疗救治,按省卫生计生委下发的实施方案执行。
5、商业保险补偿
具体补偿办法按省、市实施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