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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宗县2015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

广宗县2015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

 

  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由2014年的每位参合农民390元提高到470元后,根据《河北省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和《邢台市卫生局关于2015年新农合门诊补偿的意见》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县2014年新农合运行的实际情况,经分析测算后,特制定此方案。

一、基本模式

  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大病保险。

  住院统筹包括:一般住院、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正常产住院分娩;门诊统筹包括:一般门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大病保险用于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补偿服务。

二、筹资标准

    参合农村居民个人缴纳110元,中央及地方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60元,共计每人每年470元。

三、基金分配

(一)风险基金

  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470元后,为了防范新农合基金运行风险,按照省卫计委累计提取风险基金达到当年筹资总额10%的要求,2014年补充提取风险基金每位参合农民8元,占筹资总额的1.7%。

(二)一般门诊统筹基金

  按每位参合农民每人每年70元提取,占基金总额的14.9%,用于参合农民的一般门诊补偿。

(三)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基金

  占基金总额的5%,用于参合农民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

(四)住院统筹基金

  占基金总额的75%,具体划分为三部分:

  1.一般住院补偿(包括单病种)。占基金总额的72.2%,用于参合农民一般疾病住院补偿。

  2.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补偿。占基金总额的2.5%,用于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宫颈癌、乳腺癌、重症精神病、终末期肾病透析等22种重大疾病的医疗救治补偿。

  3.正常分娩补助。占基金总额的0.3%,用于计划内孕产妇住院正常分娩补助。

(五)一般诊疗费

  用于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一般诊疗费补贴。一般诊疗费提取标准为每参合农民每年16元,占筹资总额的3.4%。

(六)大病保险基金:用于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补偿服务。2015年按每参合农民不低于25元的标准提取,从新农合历年结余资金中划转,不另行向参合农民个人收取。具体按省卫计委确定的补偿框架执行。

四、医药费用补偿

(一)门诊补偿

  1.一般门诊统筹补偿

门诊统筹补偿:限于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补偿比100%,家庭成员可共用。每参合农民门诊统筹年封顶线为70元,当年门诊账户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2.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使用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基金补偿。特殊疾病需由个人填写书面申请,经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鉴定小组鉴定,并出具诊断证明,报县合管中心审核确认后,登记注册。已注册的特殊病种病人,持《合作医疗证》、门诊病历、门诊费用单据、门诊费用清单每月月底到本乡卫生院申报登记,每月报销一次。在乡镇卫生院就诊治疗的实行随诊随报。

  ①.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病种共有23种:Ⅰ类特殊疾病有9种: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神经、精神、肢体功能障碍)、高血压Ⅲ期高危及高危以上、糖尿病并发症、慢性肾小球肾炎、类风湿性关节炎伴严重关节畸形、甲亢、甲状腺功能低下、帕金森氏病、癫痫;Ⅱ类特殊疾病有9种: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各种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性结核病、心肌梗塞术后治疗、慢性中度及重度病毒性肝炎(肝功能失代偿)、主动脉夹层术后;Ⅲ类特殊疾病有5种: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使用抗排异免疫调节剂治疗、血友病。

  ②.补偿标准:各种慢性病起付线每人每年100元(累计),补偿比70%。

  ③.封顶线:Ⅰ类特殊疾病封顶线8000元、Ⅱ类特殊疾病封顶线15000元。Ⅲ类特殊疾病封顶线13万元(含住院补偿、门诊统筹补偿、正常产补助等)。

(二)住院费用补偿

  使用大病住院统筹基金补偿。在省、市、县、乡四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出院即报”;经批准到县外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出院后到县合管中心审核补偿。在补偿方式上采取一般疾病按项目补偿、单病种定额补偿和重大疾病医疗救治相结合的方法。

  1.一般住院补偿

⑴起付线


乡级

县级

市级 定点

省级定点及省内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省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100元

300元

1000元

2000元

4000元


注:①在邢台市区划内,患者在邻县(威县、巨鹿、平乡、南宫)县级医院住院的享受我县县级补偿标准。

②参合患者在邢台市中医院、市七院、市五院及因传染病在邢台市第二医院住院,享受我县县级起付线、市级补偿比。

③广宗县中医院按乡级起付线和补偿比执行。

④同一参合农民同年度再次住院的,应再次扣除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肾透析等需多次住院的病人除外)。

⑤参合农民因同一种疾病,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入下级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费用时,不再扣除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从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转往上级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住院补偿费用时,将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从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中扣除。

⑥计划内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间内,随其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待遇,其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其父母其中1人合并计算,直至一人最高封顶线,但父母双方必须参合(一方已参加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的除外)。

⑦参合农民可以自主选择统筹地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要提前由病人或其家属到县合管中心审批备案。因病情急、危、重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患者或其家属应当及时报告县合管中心,并在患者入院后5天内(住院时间不足5天的,要在出院前)补办相关手续。凡未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补偿比例一律降低12个百分点。

⑧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新农合以参合农民实际支付部分为基数,按照补偿方案给予补偿:

Ⅰ接受的医疗服务有专项资金补助的;

Ⅱ、接受的医疗服务有医疗机构减免费用的。

⑵补偿比


医疗

机构

乡级

县级

市级定点

省级定点及省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省外

补偿比

90%

80%

65%

55%

45%


注:《国家基本用药目录(2012版)》的药品,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其中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国家基本药物执行95%的补偿比例。使用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内非国家基本药物的中成药、中药饮片等,住院补偿比提高5个百分点,不得重复享受。

⑶封顶线

封顶线每人每年13万元,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特殊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一般门诊统筹补偿,正常分娩补助和住院二次补偿等)。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补偿另行计算。

  2.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

使用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基金补偿。计划内生育的住院孕产妇,每人补助500元。

 3.单病种定额补偿(限于县内住院)

(1)单纯性阑尾炎、剖宫产、子宫肌瘤、卵巢囊肿(良性)、腹股沟(直、斜)疝、青光眼、白内障等7个手术病种试行单病种定额付费。属于国家减免费用的手术病种(如白内障)按有关规定执行。

(2)除规定的患者自付部分和农合定额补偿外,如果单病种医疗费用超出定额付费标准的,患者和新农合不再增加支付,超出定额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如低于定额标准的,仍按规定的定额补偿标准拨付。

(3)单病种定额付费标准


医院

名称

县医院

中医院

计生医院和丙医院

乡级医疗机构

病种

定额标准

患者付费

定额补偿

定额标准

患者付费

定额补偿

定额标准

患者付费

定额补偿

定额标准

患者付费

定额补偿

急性单纯性阑尾炎

3500

1150

2350

1850

300  

1550

2400

850

1550

1400

 300

1100

剖宫产

4400

1600

2800

2300

300

2000

2500

950

1550

1900

300

1600

子宫肌瘤(次、全切)

6000

2150

3850

2400

350

2050

2400

850

1550

2000

300

1700

卵巢囊肿(良性)

4600

1450

3150

2100

300

1800

2200

850

1350

1800

300

1500

腹股沟(直、斜)疝

3150

1200

1950

1800

300

1500

1900

750

1150

1400

250

1150

青光眼(单眼)

2800

1000

1800










白内障

单眼2500

单眼850

单眼1650(复明工程定额500)










  若单病种病人在治疗期间出现严重并发症,或者因合并其他疾病不符合单病种付费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合管中心同意后,纳入项目付费。否则仍按单病种定额付费。

4.重大疾病补偿

  对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症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肾透析、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医疗救治,按省卫生计生委下发的实施方案执行。

5、商业保险补偿

  具体补偿办法按省、市实施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