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07月24日 来源:遂宁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次数:3082
城乡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因医疗负担较重造成生活困难的以下居民(村民,下同):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
3、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4、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
5、其他患重大疾病,家庭承担医疗费用有较大困难的人员。
(二)救助形式
医疗救助指在一定的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相关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单位报销、临时救济、社会互助帮困以及各类补助、补偿、赔偿之后,按照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给予救助。
1、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大疾病二次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五种方式。
(1)资助参保参合。资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门诊医疗救助。区(园区)民政局年初向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核发一定数额的门诊费,用于门诊和购药,费用包干,不可结转使用。
(3)住院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实施住院医疗救助。
①城乡低保、五保对象住院费用中的非自费部分,经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单位报销、临时救济、社会互助帮困以及各类补助、补偿、赔偿之后按不低于3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年每名对象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②特困人群住院救助。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在上述住院救助标准的基础上,救助比例分别提高10%,年救助封顶线分别提高1000元。
③非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保持其救助水平与参保人员的救助水平基本相当,直接按一定比例救助。
④已开展农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的区县要积极开展农村儿童重大疾病试点工作,对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所患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两类重大疾病6个试点病种(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意见》(卫农卫发〔2010〕53号)要求进行救助。
(4)二次医疗救助。二次医疗救助是指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经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单位报销、临时救济、社会互助帮困以及各类补助、补偿、赔偿之后个人负担的非自费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经申请可给予二次医疗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区(园区)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资金筹集情况确定,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
(5)临时医疗救助。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员、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员,农村贫困家庭人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其住院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非自费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经申请可给予适当的临时医疗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区(园区)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资金筹集情况确定,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2、下列情形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不能提供有效医疗费用凭证和相关资料;
(2)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吸毒、自杀、自残、酗酒和赌博等引发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
(3)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4)民政部门认定不予救助的其他费用。
(三)救助程序
1、住院医疗救助。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申请住院治疗,采取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由救助对象本人或代理人持《五保证》或《低保证》等相关手续,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会事务办(街道办事处)申请医疗救助,经批准后,到定点医疗机构入院治疗,出院结帐时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同步结算服务,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救助资金,区(园区)民政局审核后结算。
2、二次医疗救助或临时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本人或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身份证或户口簿、五保证、低保证、疾病诊断书及发票、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结算清单等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乡镇社会事务办(街道办事处)申请救助,乡镇社会事务办(街道办事处)审查复核后,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后报区(园区)民政局审批。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村贫困家庭成员;本县区域内的流浪乞讨人员等。持有当地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其他申请救助病种的疾病致贫人员。
(二)救助病种范围。(1)儿童先天性心脏病;(2)儿童白血病;(3)妇女宫颈癌症;(4)妇女乳腺癌;(5)重度精神疾病;(6)尿毒症;(7)耐多药肺结核;(8)艾滋病机会性感染;(9)急性心肌梗塞;(10)血友病,(11)脑梗死;(12)慢性粒细胞白血病;(13)甲亢;(14)唇腭裂;(15)i型糖尿病;(16)肺癌;(17)食道癌;(18)胃癌:(19)结肠癌;(20)直肠癌。各区县、园区根据实际情况在以上20种病种中。确定的救助病种。
(三)救助标准。
(1)大病住院救助标准。对于政策范围内重特大疾病患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55%,到“十二五”期末要提高到70%以上。
(2)大病门诊救助标准。年底一次性救助不超过1200元,低于1200元的按实际支出票据实施救助;当年救助金限当年使用,不可累积至下一年度。
(四)大病医疗救助办理程序。救助对象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疾病诊断书、住院费用发票、城镇医保报销证明或新农合报销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填写《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救助对象的相关信息及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区)民政局,由县(区)民政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查核实,并签署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