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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白银市委 白银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委发〔2009〕86号

(2009年12月31日)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心残疾人,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市现有12.39万残疾人,占全市总人口的7.09%,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能力还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残疾人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还不相协调。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9〕12号)精神,推进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工作大局,以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着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积极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的良好环境,努力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市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等康复需求基本得到满足,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使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人人享有安全住房,残疾少年儿童人人享有九年义务教育。到2020年,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进一步提高,生活和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完善,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真正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在强化党委领导和政府主体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市场和社会的作用,各部门应将残疾人工作列入本部门的职责范畴,同时鼓励和引导各方面力量参与残疾人事业发展,形成全社会关爱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风尚。

  ——坚持普惠特惠、重点保障、全面发展。按照普惠加特惠、重点保障和特别扶助、一般性制度安排和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各部门在出台惠民政策时,应制定帮扶残疾人及其家庭的特惠性政策,将残疾人作为重点对象纳入城乡社会就业、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体系。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优先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围绕残疾人康复、教育、创业就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无障碍建设、权益维护等工作,加快事业发展和制度建设,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各方、分类指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残疾人事业发展,兼顾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和特殊服务需求,对农村残疾人工作给予重点支持。坚持把基层残疾人工作作为残疾人工作的重点,把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到基层,为广大残疾人提供更多的服务项目、服务产品和服务技术。

  二、完善残疾人的基本保障

  (四)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确保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扩大保障覆盖面,城乡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费、参合费,由当地政府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降低残疾人新农合、城镇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20%,残疾人医保住院、大病住院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分别上浮15%、20%;大病救助、医疗补助优先考虑贫困残疾人。将白内障复明手术、听力语言、肢体残疾矫治、小儿脑瘫、偏瘫、截瘫、精神病和假肢装配等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将具备相应医疗资质的康复机构列为新农合和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机构。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到市内各类公益性医疗机构就医,给予挂号、交费、化验、取药等优先照顾,并免收普通挂号费和注射费;贫困残疾人应享受济困病床待遇,医院凭《低保证》和《残疾人证》给予办理。

(五)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列为基层医疗的重点对象,完善政策和经费补助措施,扩大康复医疗面,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加大对贫困残疾人康复的救助力度,建立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资金投入;建立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组织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训练,对贫困残疾儿童给予补助,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给予补贴。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立康复科(室),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设立康复理疗室,配备康复训练器材,提供残疾人康复医疗服务。大力组织实施白内障复明、假肢装配、聋儿语训、轮椅捐赠等康复项目。加快康复机构建设,市、县区要建立专业康复服务中心,配备设施,不断完善功能,规范管理,切实提高康复服务水平。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逐步形成多层次、多类型、系统化、综合性的康复服务网络体系。各级各类公办康复机构,对接受康复训练的贫困残疾人,免收康复训练费。充分利用城乡社区内各种有效资源,积极开展社区康复服务,扎实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切实加强社会医疗机构、专业康复机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间的联系,规范康复服务转诊、转介,实现资源共享,努力提高康复质量。

  (六)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建立健全政府牵头、部门协作、有关社会团体及专家参与的残疾预防工作管理体系。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和残疾人信息共享机制,开展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工作。广泛开展以社区(村)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形成完备的预防、控制和监测网络。将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配套工作措施,免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做好新生儿筛查和特需人群补充微量元素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保健,做好改水、改厕等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和科学救护等措施。

  (七)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居住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救助。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当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重点保障的家庭,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的,残疾人本人在已补助的基础上,按照保障标准上浮20%发给保障金;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享受全额保障金。对患重病或长期患病的特困残疾人家庭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当给予临时救助。将生活困难、无人照料且符合“三无”、“五保”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纳入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开展“残疾人托(安)养”服务,对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逐步实现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要优先发展残疾人急需、受益面广、效益好的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生活照料服务。政府救助机构要及时救助城市流浪乞讨残疾人。各级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廉租房或给予住房补贴。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和拆迁补助费应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 ,并在回迁地域、住房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家庭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将贫困残疾人住房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新农村建设规划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减免个人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对低保残疾人家庭,应当在取暖方面给予补助。在沼气开发、改厕改水、积雨水窖建设等方面,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补贴。要将农村残疾人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优先落实救助措施。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安装有线电视,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应减免不低于50%的基本收视维护费。残疾人家庭安装燃气、电话、信息网络等设施和开通互联网,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应减半收取安装费。对70岁以上城乡贫困残疾老人,每人每月给予定额生活补助,补助经费由政府统筹解决。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时,经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属于贫困残疾人的,给予适当的残疾鉴定费补助。

  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职工,对其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城镇残疾人、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要将农村残疾人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有条件的县(区)对残疾人个人自负部分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增设预防各种伤残和残疾人专项险种。

   (八)加强残疾人扶贫工作。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扶贫开发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在制定政策、选择项目、安排资金、技能培训等方面向残疾人倾斜,建立残疾人扶贫救助基金,对贫困线以下的残疾人及其家庭进行跟踪扶贫服务。加大贫困残疾人财政资金扶贫、彩票公益金等项目实施力度,提高扶贫实效。把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列入惠民实事计划;实施“扶贫带动”工程,发展残疾人扶贫基地,将残疾人纳入新农村建设、产业扶贫、“雨露工程”、危房改造、易地搬迁、灾民建房等扶助范围,扶持带动残疾人脱贫致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要将残疾人扶贫纳入“整村推进”、“连片开发”等项目中,优先安排残疾人扶贫项目,保证扶持措施和资金落实到残疾人贫困户。发挥各级党政领导、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和残联干部的带头作用,推动全社会广泛开展贫困残疾人帮、包、带、扶活动,帮助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三、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

   (九)发展残疾人教育。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制定残疾人教育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估考核体系,科学规划,特别扶持,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教育权利。采取多种措施逐步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禁止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歧视残疾学生,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义务教育,实行残疾人义务教育“普九”验收一票否决制。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残疾儿童早期教育。全面推进随班就读和在普通中小学设特教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民政部门应当将贫困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纳入低保;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子女,可以就近入学。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和高中阶段特殊教育。采取补贴政策等积极措施,逐步解决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和脑瘫、孤独症、自闭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完善残疾学生助学政策,建立扶残助学制度,实行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零收费。学校应对贫困残疾学生在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对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取得录取通知书)的贫困残疾学生和参加自学考试、远程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并完成大专以上学业(取得毕业文凭)的贫困残疾人,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本科不低于2000元、专科不低于1500元。

  加强特教学校建设,认真实施好市特殊教育学校扩建工程,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人口30万以上的县区要争取建立特殊教育学校,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特殊教育补助专项经费并逐步增加;在基础建设、各种政策性补助方面对特教学校给予支持;将特教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总体规划,落实并适当提高特教教师津贴,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照顾,连续从事特教工作满10年以上教师退休后保留特教津贴。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补贴特殊教育学校。

   (十)多渠道促进残疾人就业。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和扶持残疾人多渠道就业,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所属机构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选择适合其身体和专业的岗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在设置报刊亭、公厕、停车场、社区卫生监督等公益性岗位时,按不低于30%的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时,应确定一定数量的岗位,择优招收残疾人,对有特长的残疾人应破格录用,不得设置歧视残疾人的录用标准。

  鼓励兴办劳动密集型企业,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医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支持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的发展,通过各种渠道给予福利企业政策支持,不断巩固和提高残疾人集中就业比例。

  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在税收、经营场地、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并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有关规定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残疾人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补助2000元。

  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残疾人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优先提供就业援助。要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培训机构的作用,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实用技术培训和创业培训,使残疾人掌握技能技术,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咨询、职业介绍和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建立健全市、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完善服务功能,充实工作人员,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培训、职业推介和档案托管等服务,免收残疾人培训证书工本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对残疾人就业安置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力度,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部门代扣、地税部门代征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应收尽收。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切实提高使用效益。

  (十一)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鼓励、组织、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进入公园、动物园、风景区、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馆(场)等公共场所,对视力、肢体、智力、精神等重度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以上公共场所。支持、鼓励民营文化体育游乐等场所对残疾人优惠开放,支持残疾人参与各类公共文体活动;城乡社区健身公共场所要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器材。要将残疾人体育纳入全民体育工作范畴,有计划地兴建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所,逐步设立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加强对残疾人体育运动的指导,积极组织或选送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参加各类残疾人体育比赛。市、县(区)要大力发展残疾人体育运动,定期举办残疾人综合性运动会或单项残疾人体育比赛。发展和扶持残疾人特殊文化艺术,文化部门要发现、培养残疾人艺术人才,定期举办残疾人特殊文化艺术比赛和演出,鼓励支持残疾人参加省内、国内、国际文化艺术比赛和交流。各类学校要创造条件组织残疾学生开展适合其身心特点的文艺体育健身活动,增强素质,康复身心。建立残疾人优秀运动员、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选拔、输送、激励机制,对在省级以上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给予表彰奖励和就业、就学、生活保障等照顾。

  四、全面提升对残疾人的服务

  (十二)健全服务体系,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服务纳入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为残疾人提供医疗卫生、康复训练、生活照料、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辅助器具服务及专门协会活动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加强行业监管,推进残疾人服务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补贴制度。鼓励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开办社区“阳光之家”;进一步放宽残疾人服务业的市场准入,大力支持面向残疾人家庭的家政服务等社会中介组织及依托信息产业的现代残疾人服务业的发展,为残疾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居家服务。加大对残疾人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运用税收减免、贷款贴息、经费补助和奖励等方式扶持残疾人服务业发展。对兴办从事残疾人服务业的民间组织给予支持和扶助。

  (十三)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新建道路和建筑物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监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法规。凡进行扩建、改建的道路和建筑物,应参照上述有关规定同步进行相应的无障碍改造,并保证使用功能的系统性和连贯性。要加快无障碍建设与改造步伐,推进与残疾人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学校、福利机构、服务机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公共交通工具、服务场站要配置无障碍设备、建设无障碍设施,公共停车区要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严格执行国家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有关规定。小城镇、农村地区要逐步推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加强城乡无障碍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服务功能。各类车站要设置残疾人专用通道,确保残疾人优先购票进站上车,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乘坐公共客运车辆或船舶享受半票优惠,并免费携带随身的辅助器具;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免费搭乘公共汽车等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积极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逐步推广应用文字与语音转换装置,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在医院、车站等公共场所和城市主要线路公交车建立信息屏幕系统,在重点窗口服务行业的人员中逐步推广中国手语。公共图书馆要为盲人提供有声读物,逐步建立和完善盲人图书室,配置盲文版书籍;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十一五”末,市电视台要开播手语新闻和残疾人专题节目,定期播出手语节目或配有字幕的新闻节目。努力为广大残疾人创建一个无障碍的社会环境、人居环境与人文环境。

(十四)加强残疾人事业交流合作。鼓励、支持、争取国际国内发展残疾人事业项目,不断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以残疾人文化、体育、职业技能比赛等为载体,拓展交流领域,学习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加快发展我市残疾人事业。

  五、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保障和社会支持

  (十五)完善残疾人工作的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市、县(区)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要建立每年听取残疾人工作汇报制度,在组织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等重大工作中,做到残疾人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党委、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分管或联系残疾人工作,经常听取汇报,及时推动工作。落实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提高工作效率。

  (十六)建立完善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财政收入增长比例逐年增长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每年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中提取10%,用于残疾人康复、扶贫、教育、就业、维权、专项救助和体育事业等,确保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

  (十七)加强残疾人事业政策体系建设。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甘肃省实施

  (十八)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宣传、新闻、文化出版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自强模范及助残先进事迹,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宣传活动;主要新闻媒体要开设专版专栏,刊登播放相关公益广告,城区、乡镇(街道)要设立户外扶残助残公益广告牌。教育部门要将人道主义思想纳入中小学德育教育内容。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和老龄协会等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加大对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儿童、残疾妇女和残疾老人的扶助力度。各类公共服务机构、窗口单位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并设置醒目标志。

  (十九)加强残疾人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各级残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服务,并受政府委托行使部分行政职能。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拓宽渠道,支持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切实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要加强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建设,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经费,充分发挥其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选拔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爱护。市、县(区)残联要有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干部,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残疾人。乡镇(街道)残联配齐专职理事长。根据残疾人工作发展的需要,适度增加残联人员编制。全面落实残联领导干部以同级党委管理为主,上级残联协助管理的干部管理体制;上一级残联要履行对下一级残联领导班子成员培养、教育、了解、考察及提出使用建议的职责。加强各级残疾人专门协会建设,落实办公场地,解决工作经费和专职人员津贴,将乡镇(街道)、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各级政府公益性岗位,享受岗位补贴。

  (二十)促进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发展。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措施和社会助残捐赠政策措施,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鼓励各部门、单位、企业和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残疾人福利和慈善事业,积极培育扶持为残疾人服务的慈善公益组织,广泛筹集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慈善团体所筹集的善款善物也要支持残疾人事业。要争取成立各级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广泛动员社会各界捐助,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助学、就业扶助、危房改造、生活救助等工作。

  各县(区)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