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1月01日 来源: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网站 浏览次数:4563
第一条 为保障和改善重度残疾人生活现状,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是指具有银川市户籍、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第二代残疾人证”),需要长期照护的下列残疾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护理补贴:
(一)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二)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三)伴有以上(一)、(二)类残疾的多重残疾人。
第三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适时调整。各县(市)区可在本办法基础上提标扩面。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受到刑法处罚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残疾人家庭总收入,不得冲抵低保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四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实行分级承担,并列入财政预算。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一)市辖三区补贴资金除自治区按区级标准分担50%外,剩余部分由银川市分担60%,三区分担40%。
(二)两县一市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五条 重度残疾人申请护理补贴,应当由本人或者近亲属、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本人或代理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三)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填写《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残联各一份。
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进行登记、初审,并对申请人的残疾类别、等级等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申请资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后无异议的,在《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申请资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审批。
第八条 县(市)区残联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查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对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由县(市)区残联通过“一卡通”按月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补贴对象。
第九条 各级残联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根据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人数、补贴标准、补助水平和滚存结余等有关数据,于每年的8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银川市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提前下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预算指标,以增强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预算,应由各级残联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年终滚存结余不得超过当年支出额的10%。
第十一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实行实名制管理。补贴对象死亡的,从下月起停发其护理补贴。补贴对象户籍迁出到外县(市)区的,迁出县(市)区从下月起停发其护理补贴,由迁入县(市)区残联根据迁出县(市)区残联出具的书面证明,将其纳入当地护理补贴发放对象,并从下月起计发。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市、县(区)残联建立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市)区残联负责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县(市)区残联、财政、民政部门联合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复核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则退。
第十四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各县(市)区残联、财政部门要加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位。
第十五条 银川市残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适时对各县(市)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负责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挤占、挪用、扣压补贴资金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现弄虚作假骗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应及时停发,并追回已领取的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2.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登记表
3.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资金计划表
附件1
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申请人(签字):
委托申请人 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详细住址 | ||||||||||||||
残 疾 人 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
文化程度 | 户口性质 | 城镇( ) 农村( ) | ||||||||||||
残疾人证号 | ||||||||||||||
家庭总人口 | 家庭残疾人人口 | |||||||||||||
家庭经济状况 | 低保家庭( ) 其它家庭( ) | |||||||||||||
是否新增 | 是( ) 否( ) | |||||||||||||
长期被照护时间6月以上 | 是( ) 否( ) | |||||||||||||
详细住址 | ||||||||||||||
户籍所在地 | ||||||||||||||
与委托申请人关系 | 联系电话 | |||||||||||||
补贴资金 | 补贴标准(元/月) | 户名及开户行 | ||||||||||||
一卡通账号 | ||||||||||||||
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
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盖章) | |||||||||||||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意见 |
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盖章) | |||||||||||||
县级残联 意 见 |
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盖章) | |||||||||||||
备注:1.此表1式2份,县残联审批后乡镇政府(街道办)、县残联各存档1份。
2.在表中内容确定为是的( )内打√
附件2
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登记表
( 年 月)
登记单位: (乡镇/街道办、县/区残联) | |||||||||||||||||||
序号 | 姓 名 | 男性(1) | 城镇(1) | 年龄 | 新增(1) | 死亡(1) | 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 享受低保(1) | 残疾人证号 | 家庭详细住址 | 月补贴标 准(元) | 一卡通号 | 家庭人口 | 联系电话 | ||||
开户行 | 户名 | 帐号 | 总人口 | 残疾人 人 口 | |||||||||||||||
登记人: 负责人: | |||||||||||||||||||
备注:1.表中各列中的“(1)”表示“是”,如某补贴对象为男性,则在该列中填写数字“1”,否则不填写。 | |||||||||||||||||||
2.各单位填报此表时,1式2份,盖章后上报1份,存档1份。 | |||||||||||||||||||
3.县(区)残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县汇总后的此表报银川市残联备查。 | |||||||||||||||||||
附件3
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上年度发放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县(区)残联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办) | 年度 预算 补贴 人数 | 全年 新增 补贴 人数 | 全年 死亡 补贴 人数 | 12月份 实际补贴人数 | 年度 预算 补贴 资金 | 12月份实际发放补贴资金 | 年底滚存 结余资金 | ||||||
总额 | 自治区补贴资金 | 银川市补贴资金 | 地方配套资金 | ||||||||||
人 | 人 | 人 | 人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
合 计 | |||||||||||||
填报人: 负责人: | |||||||||||||
备注:1.此表由县级残联填写,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月20日前报市残联、财政局各1份。 | |||||||||||||
2.年底滚存结余资金只填报合计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