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4日 来源:永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656
关于完善2015年永州市农村居民
大病保险补偿方案的通知
承办永州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
国家大病保险政策规定,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新农合相衔接,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主要在参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该高额医疗费用(即“大病保险的起付线”),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
根据上述政策,考虑到2014年度本市农村民民人均纯收入比2013年度有所增加,加之2015年本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仍按2013年确定的20元/人的标准筹资(没有随着新农合筹资标准的增加而相应增加),同时结合“医疗费用逐年增长,以及2014年本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支出比2013年大幅增加”的实际,为有效防控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资金风险,促进本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收支平衡和持续稳定发展,按照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在《永州市2014年度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决算报告》中提出的建议,经报请市政府备案同意,决定2015年本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补偿的起付线仍以2013年《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通告》(永政函〔2013〕221号)规定的8000元为标准,有关补偿比例也按此通告规定执行。
承办本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应按以上要求,完善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补偿结算信息系统,并按规定做好2015年本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服务和宣传解释工作。工作中若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妥善处理。
附件:《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通知》(永政函[2013]221号)
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