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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农合特殊补偿政策汇总

县区
政策内容
东兴区
一、特殊门诊补偿:
1、门诊慢病的补偿:患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肝功能不全,肺心病,风心病,冠心病,心肌病,高血压性心脏病、高血压肾病,脑溢血后遗症,脑梗塞后遗症,Ⅱ型糖尿病,帕金森氏综合症,银屑病,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萎缩、癫痫、跁子病等20种疾病的新农合病人,经门诊慢病定点诊断医疗机构检查审批后,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中心)卫生院及其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该疾病的门诊治疗和检查,所产生的费用属于新农合补偿范围内的治疗、检查和药品等费用,凭指定诊断医疗机构出据的病情证明、审批单和发票、处方、诊断(检查)报告、身份证、医疗卡等到户口所在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取补偿。补偿不设起付线,一年补偿一次,每人每年补偿限额700元,不足700元的据实补偿。
2、人用狂犬疫苗和狂犬免疫球蛋白的门诊补偿:因伤情需要,在区疾控中心、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人用狂犬疫苗和狂犬免疫球蛋白的,在无法确定第三方责任人的情况下,凭医药费用发票、处方、接种卡、身份证(特殊情况可用户口簿)、医疗卡到户口所在地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取补偿。补偿不设起付线,按药品费用的50%进行补偿。
3、归口治疗肺结核、艾滋病定额补偿:归口治疗的肺结核、艾滋病病人有辅助治疗的,每个疗程的辅助治疗费用不足400元的按实补偿,超过400元的按400元补偿。
4、门诊慢病的补偿、归口治疗的肺结核和艾滋病定额补偿、人用狂犬疫苗和狂犬免疫球蛋白的补偿均纳入重大慢性非住院疾病补偿,同一参合农民三类补偿均有发生的,全年补偿总额不超过700元。
二、住院补偿特殊政策:
1、农村持证五保户住院需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应在本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诊,在本乡镇(社区)外医疗机构住院需经本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危急重症除外);农村持证五保户病人在区内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调减150元,补偿标准不变。
2、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实行定额补偿。市内三级医院补偿标准为80/天.人,二级及以下医院补偿标准为70/天.人,市外医院为70/天.人。住院期间因发生合并症或其他疾病需要转科或转院治疗的,此次精神病住院治疗结算出院,在其他科室重新入院,在其他科室或医院重新入院,其住院医疗费用按一般住院政策补偿。 在定点精神病专科医院(内江市二院、内江仁康精神病院)门诊进行治疗的,实行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等)限额补偿,标准为300元/月,低于限额的,按实际费用补偿,高于限额的,按300元/月进行补偿,可累计每季度或半年报销一次。住院期间不能报销门诊医疗费用。
3、癌症病人、器官移植术后病人的门诊放、化疗医疗费用和抗排斥治疗费用参照同级住院补偿标准补偿,只计算一次起付线。
4、妇女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6种疾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按《四川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川卫办发〔2013〕7号)执行;儿童“两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实行定点医院定额治疗,按照2012年相关政策执行。儿童苯丙酮尿症按《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将儿童苯丙酮尿症纳入新农合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范围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167号)执行,实行定点医院限额治疗,按限额医疗费用的70%补偿。上述重大疾病患者在住院/门诊期间发生其他疾病或严重并发症,退出临床路径的,按(川卫办发〔2014〕322号)文件规定,退出临床路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新农合一般住院补偿政策报销。
5、新农合慢性肾功衰血液透析患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进行血液透析(包括血液滤过、血液灌流),实行按血液透析台次限额付费,标准为平均每台次480元(包括治疗费、材料费、药品费、检查费),其血液透析相关费用全部纳入可补偿范围,不扣除起付线,实行按比例报销。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5%,二级及以下医院报销比例为80%。有并发症的患者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普通疾病进行补偿。
在区外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进行血液透析的慢性肾功衰患者,不扣除起付线,其血液透析治疗费、材料费、药品费、检查费全部纳入可补偿范围,实行定额报销,每台次限额补偿450元,不足450元的按实补偿。
市中区
1、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将癌症、慢性肾病、器官移植术后、体外碎石四种疾病在门诊治疗所发生的放(化)疗、透析、抗排斥治疗费用和碎石治疗费用,纳入重大慢性非住院疾病补偿范围,参照同级住院补偿标准补偿,可实行全年累计补偿。
2、慢性病种门诊补偿:慢性病种门诊补偿:患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肝功能不全、肺心病、风心病、冠心病、心肌病、高血压、高血压肾病、脑溢血后遗症、脑梗塞后遗症、糖尿病、帕金森氏综合症、银屑病、甲亢、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萎缩、癫痫、跁子病等21种疾病的新农合病人,经二级甲等以上具有相应诊断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后,在乡镇卫生院及其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该疾病的门诊诊疗,所产生的属于新农合补偿范围内的检查、治疗和药品等费用,按慢性病种门诊补偿政策进行补偿。补偿不设起付线,一年补偿一次,每人每年补偿限额700元,不足700元的据实补偿。
3、精神病人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实行定额补偿。三级医院补偿标准80元/天.人,二级及以下医院补偿标准70元/天.人。住院期间因发生合并症或其他疾病需要转科或转院治疗的,此次精神病住院治疗结算出院,在其他科室或医院重新入院,其住院医疗费用按一般住院政策补偿。在精神病专科医院门诊进行治疗的,实行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等)限额补偿,标准为300元/月,低于限额的,按实际费用补偿,高于限额的,按300元/月进行补偿,可累计每季度或半年报销一次。住院期间不能报销门诊医疗费用。
4、慢性肾功衰血液透析患者在内江市范围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进行血液透析(包括血液滤过、血液灌流),不扣除起付线,其血液透析治疗费、材料费、药品费、检查费全部纳入可补偿范围,实行按比例报销。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5%,二级及以下医院报销比例为80%,农合中心按每台次480元与医院结算。有并发症的患者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普通疾病进行补偿,住院期间不能报销门诊医疗费用。在市外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进行血液透析的慢性肾功衰患者,不扣除起付线,其血液透析治疗费、材料费、药品费、检查费全部纳入可补偿范围,实行定额报销,每台次限额补偿450元。
5、结核病病人完成全疗程门诊抗痨治疗后,每人定额补偿500元(医疗总费用不足500元的,按实际产生医疗费用补偿)。
资中县特殊病种补偿。
除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治疗和结核病门诊治疗按原规定执行外,其他病种及补偿方案按内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规定执行。
1、结核病患者完成全疗程门诊抗痨治疗后,每人定额补偿400元。
2、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治疗费用仍按原方案进行补偿。当年门诊及住院总费用封顶10万元。
3、患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肝功能不全、肺心病、风心病、冠心病、心肌病、高血压、高血压肾病、脑溢血后遗症、脑梗塞后遗症、糖尿病、帕金森氏综合症、银屑病、甲亢、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萎缩、癫痫、跁子病等21种疾病的新农合病人,经具有相应诊断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审批后,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其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该疾病的门诊诊疗,所产生的属于新农合补偿范围内的检查、治疗和药品等费用,按特殊门诊补偿政策进行补偿。补偿不设起付线,一年补偿一次,每人每年补偿限额700元,不足700元的据实补偿。
4、A型血友病患者全年门诊治疗的费用限额补偿2.35万元,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慢性期患者全年门诊治疗的费用限额补偿5.04万元,不足限额部分据实补偿。
5、癌症病人、器官移植术后病人的门诊放、化疗医疗费用和抗排斥治疗费用参照同级住院补偿标准补偿,全年累计只计算一次起付线。
6、精神病人、慢性肾功衰血液透析患者补偿政策按《内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内新合〔2015〕1号)执行。
隆昌县1、特殊病种门诊统筹补偿实行定额补偿,全年每人封顶线700元。
2、五保低保人员在县级医院(含民营医院)住院起付线200元,补偿比例70%。
3、本县参合农民患精神病的,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实行定额补偿,三级医院住院补偿80元/天,二级医院住院补偿75元/天;住院期间因发生合并症或其他疾病需要转科或转院治疗的,此次精神病住院治疗结算出院,在其他科室或医院重新入院,其住院医疗费用按一般住院政策补偿。在精神病专科医院门诊进行治疗的,实行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等)限额补偿,标准为300元/月;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产生费用补偿。可累计每季度或半年补偿一次。住院期间不能补偿门诊医疗费用。
4、在隆昌县慢病医院完成抗结核全程治疗者,定额补助700元/例。
5、政策范围内中医药费用(除中成药)提高5%,但个人补偿封顶比例不超过85%。
6、体外碎石病人定额补偿100元/人次,全年不超过3次。
7、癌症病人、器官移植术后病人的门诊放、化疗和抗排斥治疗费用以及慢性肾衰腹膜透析病人的费用参照同级住院补偿标准补偿,全年累计只计算一次起付线。
8、慢性肾功衰患者在内江市范围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进行血液透析(包括血液滤过、血液灌流),不扣除起付线,其血液透析治疗费、材料费、药品费、检查费全部纳入可补偿范围,实行按比例补偿。三级医院补偿比例为75%,二级及以下医院补偿比例为80%。县新合办对慢性肾功衰患者在内江市范围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实行按血液透析台次限额付费,标准为平均每台次480元(包括治疗费、材料费、药品费、检查费),超出部分由医院承担。
9、国家基本用药目录,在可补偿药物目录基础上提高5%。
10、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参加新农合的脑瘫、偏瘫、截瘫患者,在二甲以上医院治疗的,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参照在同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执行。
11、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重性精神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18个病种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其补偿按《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四川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7号)执行。对其中的调整部份,按《四川省卫生计生委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新农合部分报销政策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322号)执行,即“住院/门诊期间发生其他疾病或严重并发症的患者,退出临床路径,医疗费用按患者参合地新农合补偿政策报销”。
12、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的补偿按隆昌县新农合管委会《转发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通知》(隆新合管办发【2011】10号)和《四川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展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救治工作实施方案(2012-2014)》和《2012年四川省开展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救治工作计划的通知》(川民发【2012】91号)执行。
13、儿童苯丙酮尿症按《省卫生计生委 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关于将儿童苯丙酮尿症纳入新农合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范围
威远县
1、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精神病定点医疗机构,其补偿标准按县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因精神病住院的,补偿比例上调30%。 2、结核病人完成全疗程门诊抗痨治疗后,每人定额补偿350元。
3、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各类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肾移植术后、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不全、肝移植术后、慢性肝功能不全、糖尿病、风心病、冠心病、心肌病、高心病、脑溢血后遗症、脑梗塞后遗症、高血压肾病、帕金森氏综合症、银屑病、甲亢、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萎缩、癫痫等疾病纳入特殊门诊补偿。特殊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一年补偿一次,每人每年最高限额补偿1000元,不足限额据实补偿。
4、癌症病人、器官移植术后病人的门诊放、化疗医疗费用和抗排斥治疗费用参照同级住院补偿标准补偿,全年累计只计算一次起付线。
5、21种重大疾病的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川卫办发〔2013〕7号)、《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将儿童苯丙酮尿症纳入新农合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范围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167号)等规定执行。已纳入重大疾病门诊补偿的不再享受特殊门诊补偿。
6、重大疾病的二次补偿,由内江指定的大病医疗保险机构进行补偿。
7、A型血友病患者全年门诊治疗费用限额补偿2.35万元,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慢性期患者全年门诊治疗费用限额补偿5.04万元,不足限额据实补偿。
8、精神病患者、慢性肾功衰血液透析患者补偿政策按《威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威新合管发〔2015〕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