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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日前,衡水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工作。
   第一,实现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统筹。《意见》规定,自2016年1月起,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和城市的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城乡困难群众在医疗救助方面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待遇公平。
   第二,进一步扩大救助对象范围。《意见》要求,在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列为重点救助对象的基础上,将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及因病致贫家庭成员纳入一般救助对象范围进行救助。
   第三,进一步拓展救助方式。《意见》规定,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意见》规定,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20%的比例给予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10%的比例给予救助。《意见》规定,对因患慢性疾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要给予门诊定额救助。
   第四,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意见》规定:重点救助对象按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标准救助;一般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30%的比例给予救助。
   《意见》要求,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不同类别救助对象负担能力设定不同的救助比例、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和门诊定额救助等标准,随着医疗救助筹资能力的提高而逐步提高救助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意见》要求,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等相关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落实国家有关财税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规定,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以及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方式参与医疗救助,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