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4日 来源:邢台市南宫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3475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和《邢台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出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坚持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困难群众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良性互动;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公正,高效便捷,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救急救难的作用。
(二)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按照城乡统筹协调、资金来源稳定、相关政策配套、管理运行规范、救助程序便捷、信息资源共享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
二、救助对象的范围和条件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医治疾病而影响家庭基本生活、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居民均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特困供养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二)城乡低保对象(不含城镇“三无”人员);
(三)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或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等对象;
(四)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因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五)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医疗救助的特殊困难人员。
上述(一)、(二)类人员为重点救助对象,(三)、(四)、(五)类人员为一般救助对象。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费用;
(二)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原始病历、诊断证明及其他有效凭证的;
(三)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自行购买药物的费用;
(六)治疗过程已经结束的跨年度的医疗费用;
(七)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资助参保
参照我市当年的参保标准,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其中特困供养对象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资助。
(二)门诊医疗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中,患慢性疾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对象,按年度实行门诊医疗救助,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最高封顶500元。
2、重点救助对象中,对卫生计生局已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年度最高限额1000元);对其中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花费较大的,可在最高限额内适当提高门诊救助标准,原则上年度救助不超过1500元。
(三)住院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及符合新农合慢性病大额门诊参照住院比例报销的大额门诊患者,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对救助对象剩余且符合基本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合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合规医疗费)实行住院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
1、特困供养对象剩余合规医疗费实行全额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1万元。
2、城乡低保对象剩余合规医疗费按7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5000元。
3、在医疗救助资金宽裕情况下,低保边缘户、低收入家庭患者剩余合规医疗费(起付线1万元)1万元以上的按5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3500元。
4、在医疗救助资金宽裕情况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剩余合规医疗费(起付线3万元)3万元以上的按3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3500元。
5、对于以上各类救助对象中,0-14周岁重病、重残儿童剩余合规医疗费按8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1万元。
(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自负总费用超过10万元的实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
1、特困供养对象剩余合规医疗费实行全额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2万元(含住院医疗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不含城镇“三无”人员)剩余合规医疗费按7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1.5万元(含住院医疗救助)。
3、在医疗救助资金宽裕情况下,低保边缘户、低收入家庭患者剩余合规医疗费(起付线1万元)1万元以上的按5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1万元(含住院医疗救助)。
4、在医疗救助资金宽裕情况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剩余合规医疗费(起付线3万元)3万元以上的按3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1万元(含住院医疗救助)。
(五)较大额度医疗费用的医疗救助
在医疗救助资金宽裕的情况下,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自负总费用超过5万元不到10万元的实行较大额度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
1、特困供养对象剩余合规医疗费实行全额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1.5万元(含住院医疗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不含城镇“三无”人员)剩余合规医疗费按7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8000元(含住院医疗救助)。
3、低保边缘户、低收入家庭患者剩余合规医疗费(起付线1万元)1万元以上的按5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6000元(含住院医疗救助)。
4、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剩余合规医疗费(起付线3万元)3万元以上的按3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6000元(含住院医疗救助)。
(六)其它救助方式
1.凡持农村五保供养证、城乡低保证书的困难群众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享受“两免三减”,即免收门诊挂号费和诊查费,减收5%的治疗费,减收10%的检查费,减收50%的住院床位费。
2.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助费用,按有关规定和支付渠道给予补助。
3.其他救助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人民团体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医疗援助。
四、救助程序和结算
(一)资助参保
重点救助对象由市民政局审核认定,资助参保资金由财政局拨付到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卡(折)中。
(二)门诊医疗救助程序
门诊医疗救助对象由市民政局审核认定。患者凭身份证、户口簿、五保证(低保证)、诊断证明等有效证件到市民政局申请,市民政局按照政策规定办理门诊医疗救助。救助资金通过银行发放到医疗救助对象手中。
(三)住院医疗救助程序:实行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
1、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办理入院手续后三日内凭患者身份证、户口簿、五保证(低保证)、诊断证明等有效证件到医疗机构救助窗口进行网上入院登记,出院结算时,按照网上登记的对象类别实行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对重点救助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补助标准核算补助费用,对剩余合规医疗费用在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中自动核算救助费用。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每季度末20日至25日向市民政局申请结算,民政局审核后,会同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将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费用拨入各定点医疗机构。市民政局、财政局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为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
2、一般救助对象按照如下救助程序办理:
申请。申请门诊或住院救助的困难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诊断证明、住院票据、新农合住院补偿审核表和大病保险医疗补偿个人结算单或医保本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对其患病情况核实后报乡镇街道办事处。
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委会报送的申请材料后,要及时对申请人患病及家庭情况进行复查、审核,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和《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报民政局审批。
审批。民政局复查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意见,并告知乡镇街道办事处。
发放。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局发放,原则上每季度发放一次,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重特大疾病和较大额度疾病的医疗救助
患较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按照一般救助对象规定的救助程序到市民政局办理。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当地财政预算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渠道筹集。市民政局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和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为本级财政安排救助资金提供依据。市政府要积极探索分散在各部门的救助资金与医疗救助资金统筹使用,提高医疗救助资金保障能力,并根据年度筹资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医疗救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坚持“以收量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筹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市级年度累计结余的医疗救助资金一般不得超过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15%,累计结余资金要按规定及时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用。
六、定点医疗机构
(一)定点医疗机构要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建立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与医疗救助管理部门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增强为弱势群体服务的意识。要公示收费标准,对不按规定目录用药、诊疗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要把医疗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细化政策措施,明确进度安排,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推动医疗救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财政局要根据民政部门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使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
(三)提高基层经办能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业务环节经办责任,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切实履行好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审核等职责。市民政局要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救助窗口,建立城乡医疗救助申请登记制度,将受理登记的信息数据定期报送上级民政部门。城乡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及驻村(社区)干部,要及时了解、掌握、核实城乡居民医疗救助需求情况,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及时协助落实。民政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基层经办能力,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四)加强部门协作。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实施、对象认定、资金核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社会捐助、慈善救助等工作的衔接;财政局负责落实医疗救助基金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按时核拨医疗救助资金,研究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卫生计生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落实救助对象相关优惠减免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为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提供方便快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