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9日 来源:沧州市运河区民政局 浏览次数:3221
为切实解决城乡低保对象看病难的问题,沧州市运河区对城乡低保对象实施大病医疗救助,制定出台了《运河区城乡低保对象大病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将城乡低保对象全部纳入救助范围,每人全年最高救助金额达18万元。
该区政府每年列支200余万元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拨付资金,为全区低保对象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每年年初对上年度符合救助条件的低保对象进行统一救助。救助标准为:自付费用在5千元以下的救助50%,5千元(含)至1万元的救助60%,1万元(含)至2万元的救助70%,2万元(含)至5万元的救助80%,5万元(含)至10万元的救助85%,10万元(含)以上的救助90%,最高救助金额达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