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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普通肺结核纳入新农合门诊特殊病补偿病种管理的通知

平卫计发〔2016〕30号

 

各县(区)卫计局(卫生局)、合管局(办),市医院、市疾控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肺结核病人治疗与管理,减轻参合农民医疗负担,根据《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市卫计委《关于做好全市结核病防治服务新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平卫计发〔2015〕119号)和《关于印发2016年平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平卫计发〔201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前期测算和征求县(区)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决定将普通肺结核纳入门诊特殊病补偿病种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偿对象

经结核病定点医院确诊,并纳入管理的参合普通肺结核患者。

二、补偿范围

(一)参合结核病患者必须先执行国家“结核病防治项目”专项补偿,即该项目规定提供的检查及免费抗结核药物,对剩余部分的诊断检查费、门诊治疗期间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门诊特殊病补偿范围。

(二)新农合仅对参合肺结核患者在结核病定点医院产生的相关检查费和医药费用等给予补偿,对非定点医院产生的费用不予补偿。

三、补偿标准

普通肺结核按门诊特殊病第IV类病种标准补偿,年度补偿封顶线1000元。参加新农合的普通肺结核门诊患者补偿不设起付线,在年度补偿封顶线内按患者实际费用的60%即时结报或半年累计结报,超过年度补偿封顶线的费用新农合不予报销。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结核病门诊补偿管理办法,明确补偿对象、补偿范围、补偿时限、补偿程序,确保结核病门诊补偿规范运行。

(二)各县(区)要加强对国家结核病防治项目的管理,严格落实国家专项补助,确保专项资金用于肺结核病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剩余部分费用再纳入新农合补偿。

(三)新农合和定点医院经办机构要严格审查,严格补偿对象身份审核、严格检查用药审核,坚决杜绝冒名顶替、滥检查、大处方等骗取新农合基金行为。

                   

 

平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