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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全市社会救助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6]8号)要求,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提高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保障水平

  从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平均每人每月提高30元,达到48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增加30元,达到320元;全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平均每人每月提高30元,达到27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增加30元,达到195元;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提高60元,达到365元(4380元/年),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达到290元(3480元/年);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城市的达到365元,农村的达到325元。

  二、落实相关政策

  各县(区)、高新区要按照社会救助相关政策规定,严格对象认定、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听证评议、审核审批、阳光公示、备案登记和资金管理等,确保各项提标提补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在低保提标提补工作中,坚持差额救助,按照家庭收入与保障标准之差确定救助金额,不得普调,更不得平均发放。坚持低保分类施保原则,对常补对象要按照保障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非常补对象要给予差额救助,其中城市低保的不低于月人均160元、农村低保的不低于月人均100元。调整后每户享受低保金的情况,须在当地村(居)委会进行长期公示。已按照2015年标准发放了救助金的县(区),要从2016年1月份起予以补发,从而确保全年补助水平达到民生工程任务要求。各县(区)、高新区社会救助提标提补工作必须在今年4月30日前全面完成。

  三、加强组织领导

  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补助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细操作、狠抓落实,确保提标提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2016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