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8日 来源:宜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浏览次数:3957
事项名称 临时救助
受理范围 个人
办理机构 宜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咨询电话 0795—3282597
监督投诉电话 0795—3282597
到窗口办理次数 2次
受理条件 一、持有我市户口的居民。二、经过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捐赠等方式资助、救助后,仍有大额的支出,导致家庭出现临时性生活困难的。三、具体要求。(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三)特别救助对象。因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重大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
所需材料
(一)临时困难救助申请书;
(二)《宜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报批表》;
(三)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等复印件;
(四)申请人持有的《低保金领取证》、《五保供养证》《残疾人证》、《失业证》等复印件;
(五)家庭财产、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六)医疗部门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疗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医疗救助等报销凭证;公安部门出具的火灾、交通事故证明;村(居)民委会开具的溺水、雷击等情况的证明;子女接受教育等凭证;
(七)委托申请的提供《申请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非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提供有关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所需要的材料;
(九)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在获得县(市、区)社会救助机构救助后自负支出仍然较大,家庭难以承受,生活仍然困难的,向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申请;2、受理—社会救助科认为符合条件的,发给临时救助申报表和调查表;3、调查审核—乡(镇、街道)委托申请人所在的村(居)委会对其家庭困难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4、审批—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提出意见,报市局领导审定,通过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资金。
流程图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包含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期限)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表格下载 无
网上办理 无
网上查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