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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2016年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批复

宜府字〔2016〕33号  

市民政局:

  报来《关于调整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请示》(宜民字〔2016〕34号)收悉。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1.同意将2016年宜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90元;

  2.同意将2016年宜春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65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90元;

  3.同意将2016年宜春城市精简退职老弱病残职工救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65元,农村精简退职老弱病残职工救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25元。

  以上标准,均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

  201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