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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救助对象

患重大疾病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的特困家庭人员或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以下病种纳入慈善医疗救助范围:

1、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 

2、尿毒症;

3、红斑狼疮及花费巨大的恶性肿瘤;

4、经市慈善总会研究需要救助的其他重大疾病。

(二)救助标准

大病患者在规定的医保机构住院治疗,扣除医保补偿、医疗救助以及其他临时救助和援助费用后,剩余自费部分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救助。市慈善总会慈善医疗救助为一次性救助,即对一个家庭一类事由只救助一次。

(三)救助程序

1.申请人准备申请资料。资料主要包括:

(1)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家庭组成人员、家庭收入来源、家庭类别(低保或特困)、申请人患病治疗及费用报销情况、联系方式等。申请书须经村(社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局(慈善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患者病情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的复印件;

(3)治疗期间所用费用的发票或费用结算单复印件;

(4)患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以及低保证、残疾证、退伍军人证等其他证件复印件;

(5)证明患者家庭情况的其他资料。

2.申请人向市慈善总会提交申请资料。

3.市慈善总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审批并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人。凡在申请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一经查实即终止救助,追回救助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