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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乐山市困难尘肺病患者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制定的《乐山市困难尘肺病患者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乐山市困难尘肺病患者救助办法 

  市民政局  市人社局  市卫生局 

  


近年来,我市部分务工人员经诊断患有不同程度的尘肺病,因原工作单位不存在、未参加工伤保险等原因,就医和生活困难。为积极帮助困难尘肺病患者解决就医和生活困难等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及总体原则 

  本办法所指困难尘肺病患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经具有尘肺病诊断资质的机构确诊为尘肺病。 

  (二)患者原工作单位不存在、未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患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县级民政部门审查认定其就医和生活确实困难。 

  对困难尘肺病患者,不论其发病原因在市内还是市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带着感情,带着责任,尽力给予救助。 

  二、诊断及医疗救助 

  对困难尘肺病患者,给予以下诊断及医疗救助: 

  (一)尘肺病诊断费用纳入救助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二)免费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待遇。相关参保费用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全额予以补助;相关治疗费用统一按住院费用结算、按90%的比例报销。 

  (三)对住院治疗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原则上每人每年享受的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元。 

  (四)对非住院治疗的患者,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每人每年100—300元的标准核发门诊救助费。 

  三、生活救助 

  对困难尘肺病患者,给予以下生活救助: 

  (一)凡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患者,优先纳入保障范围、分类施保,补助水平可在现行低保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50%。 

  (二)对实施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患者家庭,可按照《乐山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规定,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四、其他规定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