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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更好地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救助残疾人的作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3〕77号)精神,现将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贫困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十分关心、重视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各市、县(区)民政、财政、残联,要把做好贫困残疾人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摆到突出位置,细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同时要严格审核审批程序,做好贫困残疾人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评议、公示等工作,既不能漏保,也不能随意扩大救助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按实际核算的补差金额结合分类施保的原则分别确定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落实好残疾人分类施保政策规定

考虑到贫困残疾人家庭的特殊困难,为切实做好残疾人分类施保工作,从2015年1月1日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在家庭人均补差金额基础上增发10%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残疾人实现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可给予1年以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就业渐退期。

三、加大低保政策宣传服务力度

各市、县(区)民政、残联要组织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和村(居)委会开展经常性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工作,帮助贫困残疾人家庭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要切实加强基层工作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和残疾人服务等工作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贫困残疾人的工作水平。要加强对特殊困难残疾人的摸排,对平时在村组寡言少语、行动不便、足不出户、很少与他人或村组沟通或投亲靠友的贫困残疾人,主动掌握他们的真实生活状况,指导处于低保边缘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帮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各地要认真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宁民办〔2013〕61号)相关规定,按照“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政策规定,及时做好受理、审核等工作。在低保评议等环节中,要将残疾人家庭困难情况向群众解说清楚,更多地理解、关爱他们。村(居)委会成员要进一步加强责任意识,按照政策规定,主动为符合申请条件但无能力递交申请的困难残疾人家庭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保障他们及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四、认真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及时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残疾人低保金发放标准,其他家庭成员严格按实际核算的补差金额发放。当地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确保残疾人分类施保政策落到实处。各级残联要认真做好残疾人残疾等级鉴定、证件发放和规范管理工作,并对一户多残、以老养残情形进行认定,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残疾人分类施保工作。各市、县(区)具体工作落实情况于每年12月30日前分别报自治区民政厅救助处和自治区残联教就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