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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

  根据《长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长府发〔2015〕12号,以下简称《临时救助办法》)中“临时救助标准由市民政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和支出情况适时调整”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临时救助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对《临时救助办法》第九条第一部分“一般程序”第4款做如下补充说明:

  区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批救助金额度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事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依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0.4、0.6、0.8、1.0、1.5倍确定救助金额。审批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月将审批事项的全部资料原件报区级民政部门存档备案。

  二、调整《临时救助办法》“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标准参照本市当期城市低保标准和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公式为:临时救助标准(家庭对象)=城市低保标准×救助月数×家庭人数;临时救助标准(个人对象)=城市低保标准×救助月数。

  (一)“急难型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标准

  1.家庭财产损失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家庭,按不超过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2.家庭财产损失严重且家庭成员重伤或死亡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家庭,按不超过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3.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家庭,按不超过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标准

  1.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负担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的,按不超过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负担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按不超过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负担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按不超过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2.低收入家庭负担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按不超过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负担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按不超过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负担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按不超过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三)“困境低保家庭”临时救助标准

  1.基本生活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按不超过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2.家庭成员中有在高中(含中专)及以下学校就读的,按不超过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3.家庭成员中有在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院校就读的,按1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四)“其他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标准

  按不超过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五)“个人对象”临时救助标准

  视困难程度按不超过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临时救助标准由市民政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和支出情况适时调整。

  各区可根据救助对象实际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家庭人口和自救能力等因素,细化救助标准。

  三、删除《临时救助办法》“第十一条”中如下内容:

  对于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困境低保家庭中家庭人口为1人的救助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