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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儿童患重疾全年最高可获5万元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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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经宜春市政府研究同意,《宜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于近日出台并实施。

  关键词:托底救助 

  《办法》明确了工作原则: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平公正,高效便捷。

  根据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应救尽救,分类施救,量力施救,确保困难群众获得必要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凝聚最大合力;健全医疗救助工作机制,规范救助操作流程,确保救助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全面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就医信息资源共享,增强救助时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应对医疗救助对象给予倾斜,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参合居民,起付标准应降低5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单次住院符合起付规定的提供即时结算服务。对医疗救助后,家庭生活仍然困难的可以依法给予临时救助;对医疗费用刚性支出特别重大的可以再给予特别救助。

  关键词:对象范围 

  《办法》规定,医疗救助对象为本地户籍的以下人员: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上为医疗救助重点对象);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简称“六类对象”);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简称“两类人员”);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医疗救助费用范围为: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门诊及住院发生的救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指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补偿后,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

  关键词:门诊救助 

  《办法》指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城镇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财政资助。

  《办法》规定,门诊医疗救助按相应的标准给予救助。

  其中,日常门诊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元;根据特困供养人员中的农村五保对象在敬老院供养人数,按照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筹集敬老院医务室日常医疗费用。重大疾病门诊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0元。特殊重大(慢性)病种门诊购药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六类对象”按6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2万元。上述三类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均按100%给予救助。

  当年门诊救助金额已经超出年封顶线,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将门诊和住院救助封顶线合并计算给予救助,但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门诊加常规住院救助封顶线之和。

  此外,申请特殊重大(慢性)病门诊购药救助,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确认,到定点医院门诊、定点零售药店按既定用量购买规定药品。

  关键词:住院救助 

  住院医疗救助包括常规住院救助和重大疾病住院救助两类。

  单次救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在2万元及以下的按常规住院标准给予救助,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按重大疾病住院标准给予救助。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城乡低保对象、“六类”对象、“两类”人员年度累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高于5万元的部分,可继续按重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救助对象年累计救助总额应不超过常规住院救助和重大疾病住院救助年封顶线之和。

  其中,常规住院救助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7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3万元;“六类对象”、“两类人员”按5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2万元。重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六类对象”、“两类人员”按7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3万元;14周岁以下贫困家庭(主要指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患者按8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5万元;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救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在2万元及以上的,扣除家庭财产后,按5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2万元;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救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扣除家庭财产后,按4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2万元。上述两类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均按100%给予救助。

  各地在实施上述重大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过程中,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经医保部门核准后,按60%的比例直接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3万元。对于发病率极低、治疗费用巨大的罕见病应视情适度提高医疗救助比例和封顶线。

  关键词:专项救助 

  专项医疗救助是指按照规定的诊疗路径,采取单病种定额付费方式对救助对象实施的门诊救助或住院救助。主要项目包括:

  对贫困家庭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患者、贫困家庭尿毒症血透患者、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贫困家庭重度聋儿、农村贫困家庭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患者实施的按病种定额付费免费救治项目;

  对农村贫困家庭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13类疾病患者实施的按病种定额付费救治项目;

  “光明·微笑”工程和爱心基金会“爱心医疗”免费救助项目。

  上述专项医疗救助所涉及的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以及救治费用按照每个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执行,救助对象年累计救助总额应不超过重大疾病住院和门诊救助年封顶线之和。(记者黄永东 伍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