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3日 来源:广州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3879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我市2015年民生实事,进一步保障我市低收入居民和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城镇“三无人员”、福利机构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50元。
二、提高相关社会救助标准
(一)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全市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按低保标准1.5倍同步提高,全市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975元。
(二)城镇 “三无人员”、福利机构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
全市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和福利机构供养人员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065元提高到1177元;孤儿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400元提高到1547元。
本通知所称城镇“三无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成年人。
三、资金分担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等相关社会救助标准后,所需的新增资金按以下渠道解决:
(一)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新增资金
除从化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新增资金由广州市财政与从化区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外,其余由各区财政自行解决。
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确定的分类救济、基本医疗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由市、区财政按原比例分担解决。提高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后,所涉及消费性减免等社会救助项目新增资金,由各企业及相关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二)提高城镇“三无人员”、福利机构政府集中供养和孤儿供养标准新增资金
全市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福利机构政府供养人员和孤儿养育标准提高后,新增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执行时间
新的低保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对未达标的月份按2015年5月1日之后各月在册的低保人数,按新旧标准的差额进行补发(不含分类救济金和基本医疗金)。
城镇“三无人员”、福利机构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