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1日 来源:邯郸市卫计委 浏览次数:4459
各县(市、区)卫生局、各市级救治定点医疗机构:
2012年12月25日,邯郸市卫生局转发了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开展提高肺癌等14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农基〔2012〕38号),现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重大疾病医疗救治付费参考标准:执行市级收费标准的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付费标准应在省级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5%。例:肺癌开胸探查术省级收费的医疗机构定额付费标准为30000元,市级付费参考标准在省级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5%为25500元;执行县级收费标准的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付费标准应在市级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左右,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卫生局结合当地实际与医疗机构协商后确定。
本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