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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实施市区特殊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

 为推进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相衔接,解决市区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问题,我市制定实施大病医疗救助制度。
  一、救助原则。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相结合、城镇单位优惠政策相结合。
  二、救助对象。本市区因患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且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 
  三、申请条件。救助对象必须是患有重大疾病,个人当年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超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并且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群众。
  四、救助办法。救助对象当年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10-20万元的,救助 1-2万元;20-30万元的,救助3-4万元;30万元以上的,救助5万元。每人全年累计救助资金原则不超过5万元。
  五、申请程序。特殊困难群众向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申请,报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及清城区民政局审核;在职特殊困难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清城区民政局审核。审核后报市区特殊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市直人员医疗救助金由市财政据实支付。
  六、资金筹集和管理。市本级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市区特殊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由财政、民政建立医疗救助资金专账,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变更用途,并对经费管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市局社会保障科 桓丽霞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