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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脑梗死等重大疾病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卫办农基〔2013〕8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重大疾病的保障政策,现就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脑梗死等重大疾病补偿办法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由于部分患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的参合农民对既往治疗(包括 “格列卫”)耐药或不耐受,根据治疗需要,现将“尼洛替尼”(达希纳)纳入我省新农合重大疾病补偿范围。新农合按照每位患者每年3个月用量的药品费用补偿70%,患者自付30%,新农合年最高补偿限额为79957元,另外9个月的尼洛替尼(达希纳)由患者向中华慈善总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评估定点医院详见附件),由患者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免费领取。

  二、脑梗死实行按项目付费,新农合仅对脑梗死急性期的治疗费用按重大疾病给予报销,每年新农合最高支付5万元。

  三、对血友病患者的门诊和住院治疗费用,按照新农合重大疾病按项目付费的补偿规定进行报销补偿。

  四、各级新农合重大疾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重大疾病救治病种的适用对象和适应症。对符合救治范围的重大疾病,要严格执行相关临床路径、治疗基本流程和付费标准,不得推诿病人或违背省重大疾病补偿政策。

  五、各级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对重大疾病要严格执行出院即报政策,尤其是对需要门诊治疗的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等病种,不得让参合患者回本地报销。对于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让患者承担超过定额付费和最高限额标准医疗费用的,由新农合经办机构在拨付补偿资金中予以扣除,返还住院患者并收回相应的收费凭证。

  六、本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中华慈善总会指定的我省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医学评估定点医院




                                 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5月20日

附件:

中华慈善总会指定的我省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医学评估定点医院

  河北省人民医院

  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

  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

  河北省中医院

  河北大学附属医院

  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

  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河北联合大学附属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

  邢台市人民医院

  邯郸市中心医院

  沧州市中心医院

  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

  唐山市工人医院

  唐山市人民医院

  开滦总医院

  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

  秦皇岛第一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

  廊坊市中医医院

  廊坊市人民医院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心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