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1日 来源:宜宾市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3895
◆无需另外缴费,新农合参合人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都可享受
◆政策惠及约460万名城乡群众
◆个人自付5000元以上分段报销
◆赔付监督举报电话5103058、5103021
5月21日,记者从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宜宾现已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政策惠及全市约460万人。全市所有的新农合参合人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都可享受此项惠民政策,无需另外缴费。
率先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据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有关工作人员介绍,今年5月初,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决定2014年在我省全面开展大病保险工作,今年12月底之前,21个市(州)全面完成大病保险应保人群全履盖。
“其实,宜宾早在去年就成为全省的大病保险试点市(州)之一,目前我市正在开展2013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工作,这也是宜宾首次进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赔付。”该工作人员说,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宜宾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于2013年8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宜宾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
个人自付5000元以上分段报销
《方案》中规定,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新农合参合人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参合(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在大病保险的一个保单年度内,城乡参合(保)居民单次或累计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5000元以上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按合同约定的报销比例对参合农民、参保城镇居民个人负担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用及时给予报销。
对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5000元的部分实行分段报销,基本报销比例为:参合(保)人员个人自付费用在5000元—30000元的,超出5000元部分按52%报销;个人自付费用在30000元—60000元的,超出30000元部分按62%报销;个人自付费用在60000元以上的,超出60000元部分按72%报销。
政策惠及全市460万余人
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2月底,宜宾共有475527人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4188339人参加了新农合。全市所有的城乡参保(合)人员都可享受此项惠民政策。
据了解,宜宾目前正在开展2013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工作,目前已进入赔付阶段。本次补偿的对象为2013年城乡居民参(保)合人员。保障对象自2013年1月1日0时起至2013年12月31日24时止入院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规定政策报销后,对需个人负担的高额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经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负责宜宾县、高县、珙县、筠连县、屏山县的参保(合)大病医疗保险的承保和赔付工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负责翠屏区、南溪县、江安县、长宁县、兴文县的参保(合)大病医疗保险的承保和赔付工作。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障对象提供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的方式兑现,不实行现金赔付。保障对象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无身份证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本人或家庭户存折账号或银联卡账号复印件、联系人姓名、联系人与保障对象关系证明、联系电话号码等。资料交纳地点在保险公司驻各乡镇代办点或县级支公司营业厅。
若公众在具体赔付中有疑问或发现有违规行为,可以拨打电话:0831—5103058(宜宾市人社局医疗保险科)、0831—5103021(宜宾市人社局监察室)进行监督举报。(晚报记者 叶晓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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