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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局,市医保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增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合理引导病人就医向基层医院倾斜,以保持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现将相关政策标准调整如下:

一、提高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报销比例。将定点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统筹报销比例由80%提高到85%。

二、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起付标准。将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住院费用统筹支付起付标准由700元调整为1000元,其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不变。

三、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筹支付限额标准。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筹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4万元调整为3万元(3万元以上进入大病医疗保险)。

以上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兰州市财政局

                             201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