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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问题解答(参保缴费)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09年9月启动实施以来,实现了从城镇到农村、从职工到居民的全覆盖,达到了“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这项政策将城镇、农村的老人和孩子都纳入了医保范围,切实解决他们看病就医问题,减轻经济负担。

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今年参保缴费标准有了新的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政府补助人均增加150元,个人缴费人均增加10元。具体情况是:学生儿童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580元提高到74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60元提高到70元,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520元提高到670元。成年居民各档次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600元、830元和1130元,分别提高到760元、990元和129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80元、310元和610元分别调整为90元、320元和620元,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520元统一调整为670元。

学生儿童

(一)参保范围

具体包括三个类别:一是在我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在校学生、儿童(包括港、澳、台、外国籍及非本市户籍学生儿童);二是在外省市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本市户籍学生、儿童;三是本市户籍或长期居住持有《天津市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以下简称“长期居住证件”)的其他未成年人,18周岁(截至结算年度的1月1日未满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托儿所、幼儿园)的未成年人,包括新生婴儿。也就说,无论是本市学生还是外地在本市就读的学生,无论是幼儿园小朋友还是大、中、小学学生,无论是城镇户籍、农村户籍还是港、澳、台、外国籍的学生儿童,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二)缴费标准

今年学生儿童筹资标准每人740元,其中,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70元,政府补助670元。

 

人员类型

筹资标准

个人缴费

政府补助

学生儿童

740元

70元

670元

 

(三)缴费时间

参保缴费期是每年9月1日到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是转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新生儿不受参保缴费时间限制,随出生、随参保、随享受。新生儿出生并在90天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90天后办理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方式

1、对在校、在园的学生儿童,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参保,由学校、托幼机构到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对城镇没有入学、入托的儿童,随家庭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及其社区工作站办理参保手续。对农村没有入学、入托的儿童,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组织参保。新生儿由其法定监护人按照以居民家庭为单位参保程序为其办理参保缴费。

2、来津或到外省市就读学生。本市户籍在外地上学及外地户籍在本市上学的学生,都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本市户籍在外地上学的通过家庭办理,外地户籍在本市上学的随学校、托幼机构参保。对因毕业、退学等原因离开学校的本市户籍参保学生儿童,可在9月1日至12月31日在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社区工作站按规定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

 

成年居民

(一)参保范围

一是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长期居住证件;二是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解除劳动合同三个月内。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解除劳动合同三个月内是指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尚未就业或在本市灵活就业的,可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到常住地社保分中心申请办理当年度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二)缴费标准

成年居民筹资标准分为三档,由参保人员选择。一档为每人每年760元,个人缴纳90元,政府补助67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990元,个人缴纳320元,政府补助670元。三档为每人每年1290元,个人缴纳620元,政府补助670元。

城乡医保缴费标准

人员类型

筹资标准

个人缴费

政府补助

成年居民

(分三档)

760元

90元

670元

990元

320元

670元

1290元

620元

670元

 

(三)缴费时间

参保缴费期是每年9月1日到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是转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参保方式

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农村居民以行政村为单位,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以居民家庭为单位参保的城乡居民,首次参保须提供户口本、居民身份证、长期居住证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五)缴费流程

城镇居民参保缴费要经过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城镇居民先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填写申报核定表;第二个环节是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定,核定后打印《缴费通知单》;第三个环节是居民持《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缴费完后就完成了参保。受理城乡医疗缴费的银行目前有15家,分别是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天津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滨海农商银行、渤海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手续由行政村统一组织办理。

(六)特殊困难人员

本市户籍的特殊困难人员包括:享受低保、特困救助、民政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一至二级)、离休干部配偶及遗孀等等,上述人员分布由市民政部门、市残联、市委老干部局统一组织办理参保,个人无需单独办理参保手续。

其中,低保、特困、重度残疾中的成年居民按照低档缴费标准享受政府全额补助;民政优抚对象、离休干部配偶及遗孀中的成年居民按照高档缴费标准享受政府全额补助。

对已经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人员中的重度残疾、单亲、失独、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人员,由原来按低档次参保缴费调整为按最高档次参保,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同时调整为按照最高档次报销。

(七)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职工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尚未就业或在本市灵活就业的,可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三个月内,到常住地社保分中心申请办理当年度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并可在下一年度申报缴费期内,继续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八)变更信息的办理方法

已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结算的人员,需要变更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应持本人户口本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参保登记的社保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凡在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缴费的,应向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提供本人户口本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由乡镇(街道)劳服中心负责审核参保人员证明材料,并报送社保分中心办理。对于未办理参保缴费结算的人员,可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社保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