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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黑民发[2012]91号)、《鸡西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暂行)》及《鸡西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补充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标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救助资金报销比例。城市医疗救助: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及在校学生,当年住院(含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经医保(医疗)部门支付后,扣除不符合“三个目录”范围的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救助资金报销比例由《鸡西市民政局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鸡民发[2014]29号)中的65%提高到70%;农村医疗救助: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村低保对象、五保户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救助对象,当年住院(含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经新农合部门支付后,扣除不符合用药目录范围的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救助资金报销比例由65%提高到70%。

    二、提高救助封顶线。城市医疗救助封顶线由《鸡西市民政局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鸡民发[2014]29号)中的20000元提高到30000元;农村医疗救助封顶线由各区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原则上原标准提高后不得低于20000元,城市及农村医疗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均不超过30000元。

   三、此通知从2015年5月1日起实行。此通知未涉及的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内容仍按《鸡西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暂行)》、《鸡西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补充规定》及《鸡西市民政局  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鸡民发[2014]2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