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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梅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使用范围及补助比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现行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部分条款与目前我市实际不相适应。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对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使用范围及补助比例作如下调整: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起付线调整为800元。

二、住院费用在职工医保和补充医保支付范围内年累计自付费用(含起付金)超过起付线800元以上的部分,由医疗补助经费补助80%。

三、对患重特大疾病的公务员,其超过职工医保年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保与补充医保之和)以上,符合职工医保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由医疗补助经费补助80%,补助限额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

四、取消床位费补助项目。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