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政策指南> 人社> 甘肃> 酒泉市> 标题:酒泉市启动新的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

酒泉市启动新的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

    从2015年起,酒泉市按照《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城镇居民每人统筹30元大病医疗保险资金,上缴省级财政专户,建立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专账管理。省医改办通过招标,确定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具体实施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经办工作。
  今年,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按我市现行医保政策报销后,个人自负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予以再次报销。报销分阶段、按比例递增。个人自负0—1万元报销50%;1—2万元报销55%;2—5万报销60%;5万元以上报销65%。对在市、县医疗机构就医的,大病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和10%。城镇居民大病住院医疗费个人自负部分报销上不封顶。同时,还将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资金补偿范围,最高报销2万元。
  经测算,实行省级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后,将减轻参保居民7.5%左右的医疗费负担。(根据医保科上报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