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6日 来源: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浏览次数:4203
兰人社发〔2015〕280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自2015年9月1日起,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办理特殊疾病长期门诊治疗的,本人可携带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例及相关资料,直接向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不需单位(学校、社区)盖章。其它事项继续按兰人社发〔2015〕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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