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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兰人社发〔2015〕280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自2015年9月1日起,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办理特殊疾病长期门诊治疗的,本人可携带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例及相关资料,直接向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不需单位(学校、社区)盖章。其它事项继续按兰人社发〔2015〕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