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0日 来源:贵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3755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
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方案
(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209号)精神,进一步健全贵阳市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确保困难群众享受到更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进一步健全医疗救助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统筹衔接;逐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加快医疗卫生制度与民政医疗救助体系相衔接,建立医疗、医药、医保和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四医联动”机制,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二)基本原则。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加快信息化建设,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增强救助时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
(三)总体目标。进一步健全医疗救助工作机制,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筑牢医疗保障底线。在全市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制度科学规范、救助效果明显的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或具有居住证且在本市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下列人员:
(一)特困供养人员;
(二)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
(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五)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
(六)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
(七)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八)低收入家庭中的60岁(含)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和重病患者(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非农业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户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或等于户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农业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家庭);
(九)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三、救助标准
(一)资助城乡参保标准。
本方案第(一)、(二)类和第(三)类中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民政部门按卫生计生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标准为其缴纳;第(四)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标准予以资助;第(八)类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属于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卫生计生部门给予全额资助。
(二)门诊救助标准。
本方案第(一)至(十)类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见附件3)门诊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合规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计生医疗扶助、惠民医院减免等各类医疗补助及社会帮困后(以下简称各项报销及帮扶),个人自付合规门诊费用按以下标准进行救助:
1.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时产生的合规费用,按个人承担部分的70%进行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限额不超过5000元;
2.救助对象患一般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时产生的合规费用,按个人承担部分的70%进行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限额不超过1000元;
3.本方案第(一)、(二)类、第(四)类中的长期保障户及80岁(含)以上老年人、第(五)类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时产生的合规费用经各项报销及帮扶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在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
4.救助对象患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卫生计生部门确定的门诊特殊病种(持有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就诊产生的合规门诊费用,参照住院救助标准进行救助。卫生计生部门已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采取单病种付费方式进行救助;
5.本方案第(一)、(二)类、第(四)类中的长期保障户及80岁(含)以上老年人、第 (五)类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时产生的合规费用,经门诊救助后,个人无力承担自付合规门诊费用的,可以通过医疗扶贫、临时救助、慈善援助等方式进行补充。
(三)基本住院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住院治疗时产生的合规费用,经各项报销及帮扶后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按以下标准进行救助:
1.本方案第(一)类、第(四)类中的长期保障户及80岁(含)以上老年人、第(五)类救助对象患病后产生的合规费用经各项报销及帮扶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全年基本住院费用不超过30000元;
2.第(二)、(三)、(四)(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及80岁(含)以上老年人外)、(六)、(七)类救助对象患病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按照70%进行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限额不超过30000元;
3.第(八)至(十)类救助对象患病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按50%进行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限额不超过20000元;
4.本方案第(一)类、第(四)类中的长期保障户及80岁(含)以上老年人、第(五)类救助对象经基本住院救助后,个人无力承担自付合规门诊费用的,可以通过医疗扶贫、临时救助、慈善援助等方式补充。
(四)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是医疗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救助对象为本方案第(一)至(十)类中患重大疾病(见附件2)就诊产生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按以下标准进行救助:
1.第(一)至(七)类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就诊产生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先按照基本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对超过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且尚未实施救助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按照75%再次进行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的50%;
2.第(八)至(十)类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就诊产生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先按照基本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对超过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且尚未实施救助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按照55%再次进行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的50%;
3.本方案第(一)类、第(四)类中的长期保障户及80岁(含)以上老年人、第(五)类救助对象经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后,个人无力承担自付合规门诊费用的,可以通过医疗扶贫、临时救助、慈善援助等方式补充。
四、救助程序
(一)资助城乡参保程序。
本方案第(一)、(二)类、第(三)类中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第(四)类、第(八)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向户籍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下简称相关证件),按相关规定资助参保。
(二)门诊及住院救助程序。
1.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程序。第(一)、(二)、(四)、(七)类救助对象患病后到所在区(市、县)“一站式”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见附件4)就诊的,在门诊及住院结束后,持相关证件经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核实,可在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窗口即时结算。经各项报销及帮扶补偿后,其个人承担部分的合规费用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窗口按比例实施救助,余额由救助对象个人支付;
2.“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机构以外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救助程序。第(一)至(十)类救助对象在“一站式”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先垫付医疗费用,诊疗结束出院后,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相关证件、疾病证明、医疗费用票据等相关材料,按程序申请救助。
(三)转诊程序。
1.救助对象患病后在就近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进行诊治,经治疗病情无好转的,由接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出具转院证明,到所在区(市、县)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做进一步诊疗;
2.患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首诊治疗可选择省(市)级国家公立医疗机构,同时报区(市、县)民政局备案。救助对象在康复期转至离居住地就近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继续接受康复治疗。救助对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的需先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向户籍所在社区服务中心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相关证件、疾病证明、医疗费用票据等相关材料,按程序申请救助;
3.因突发疾病由医疗机构急救车送到就近的国家公立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抢救的,救助对象需先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相关证件、急救车出车证明、疾病证明、医疗费用票据等相关材料,按程序申请救助;
4.未按上述程序进行就诊的对象不予救助。
(四)开通特殊救助对象“绿色通道”。
医疗救助中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可持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就诊相关票据,可到区(市、县)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区(市、县)民政部门可先行实施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审核审批手续。
五、资金管理
(一)资金筹集。
1.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的医疗救助资金;
2.市级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3.各区(市、县)财政按不低于市级下拨资金1:1的比例将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4.每年从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医疗救助;
5.从社会各界捐赠和慈善捐赠资金中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医疗救助;
6.如预计当年医疗救助资金将超出预算,可适度调整。
(二)资金监管。
设立医疗救助资金专账,按照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1.医疗救助资金纳入财政专帐,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2.各级民政、卫计、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3.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资金支付。
1.支付参保资金。用于资助第(一)、(二)、(三)、(四)、(八)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区(市、县)民政部门依据救助对象名册,将资金拨付给经办机构;
2.资金结算。各区(市、县)民政部门与“一站式”即时结算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先垫付医疗救助资金,所发生资金由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后,按照签订的协议与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结算。区(市、县)民政部门也可预拨一定资金给社会信誉好、医疗服务质量高、综合性的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3.医疗救助资金年终有结余的,转入下年度使用,但结余额不超过本年度资金总额的15%。
六、组织保障
医疗救助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民政局牵头,其他市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管理。为统筹推进此项工作,成立贵阳市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见附件1)。
(一)市民政局负责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区(市、县)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及时实施救助;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的资金筹集,将每年医疗救助资金列入预算,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共同选定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并建立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控制和降低医疗费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相关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出台实施细则;
(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将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加大投入、明确责任,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深入开展医疗救助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公益广告等方式,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心和帮助困难群众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市、区(市、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救助业务培训,提升业务人员的服务水平;
(五)本《实施方案》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筑府发〔2012〕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贵阳市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贵阳市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重大疾病和一般疾病病种范围
3.贵阳市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名录
4.贵阳市实施“一站式”服务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名录
附件1
贵阳市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
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玉海(副市长)
副组长:刘本立(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
陈国玺(市民政局党委书记)
陈 霏(市卫生计生委主任)
成 员:张洪溢(市民政局副局长)
田 荣(市财政局机关党委书记)
卢祝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金 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杨荣锦(市社会救助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民政局,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日常工作,张洪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杨荣锦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贵阳市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重大疾病和
一般疾病病种范围
经卫生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一般疾病病种如下:
一、重大疾病病种(24种)
儿童先心病、儿童急性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血友病A、I型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唇腭裂、地中海贫血、儿童尿道下裂、老年白内障、儿童苯丙酮尿症
二、一般疾病指除以上重大疾病病种外的其他疾病
(附件3、4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