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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崇左市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崇左市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8日

  崇左市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全市分级诊疗制度,实现医疗资源合理利用、医保基金安全运用,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国家《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群众自愿、政府引导,以加快构建区域医疗联合体为载体,以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以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为突破口,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宣传等手段,完善上下联动、对口支援、增强能力、签约服务、政策引导等机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制度,形成“小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

  (二)工作目标。2017年,分级诊疗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医院长期稳定的分工协作机制基本形成,以构建区域医疗联合体为载体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有效下沉,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和整体效益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明显提升,就医秩序更加合理规范。2020年,分级诊疗服务能力全面提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科学合理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体系基本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逐步形成,基本建立符合我市市情的分级诊疗制度。 

  ——基层首诊。坚持群众自愿、政策引导,鼓励并逐步规范常见病、多发病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对于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 

  ——双向转诊。坚持科学就医、方便群众、提高效率,完善双向转诊程序,建立健全转诊指导目录,重点畅通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渠道,逐步实现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转诊。 

  ——急慢分治。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急慢病诊疗服务功能,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为患者提供科学、适宜、连续性的诊疗服务。急危重症患者可以直接到二级以上医院就诊。 

  ——上下联动。引导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建立目标明确、权责清晰的分工协作机制,以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为重点,推动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纵向流动。

  二、实施范围

  分级诊疗覆盖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点是一级及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以上含同等级的辖区内社会办医疗机构)。

  基层医疗机构是指: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县级医疗机构是指:各县(市、区)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市级医疗机构是指:市本级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一级医疗机构是指:各类别一级医疗机构〔包括市、县(市、区)一级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辖区一级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是指:各类别二级医疗机构〔包括市、县(市、区)二级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辖区二级社会办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是指:广西民族医院(三甲)、崇左市人民医院(三级)。

  省部级医疗机构:自治区(含省外)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

  三、科学构建分级诊疗服务体系

  (一)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功能定位。市三级医院主要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市二级医院主要接收三级医院转诊的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县级医院主要提供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以及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疑难复杂疾病向上转诊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护理院、精神专科医院(市复退军人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等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精神病患者、老年病患者、晚期肿瘤患者等提供治疗、康复、护理服务。

  (二)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通过政府举办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科学布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划分服务区域,实现城乡居民全覆盖。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推行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制度。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试行办法》,鼓励市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加强二级以上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的衔接,满足患者需求。强化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功能,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适当增加床位设置,提升乡(镇)卫生院急诊抢救、二级以下常规手术、正常分娩、儿科等医疗服务能力。大力推进社会办医,简化个体行医准入审批程序,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体诊所,就地就近为基层群众服务。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和医疗康复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防治中的作用。

  (三)着力提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根据服务人口、疾病谱、诊疗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县级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加强县级公立医院建设。制定县级公立医院重点专科发展规划,通过组建区域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等方式,加强县级公立医院临床专科建设,重点加强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相关专业,传染病、精神病及急诊急救、重症医学、血液透析、儿科、中医、康复等临床专科建设,提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服务能力。制定基层医疗机构适宜技术推广意见,允许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采用适宜技术的临床路径。在具备能力和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放开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限制,支持开展相对成熟的二、三类技术。县级中医(民族)医院重点加强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针灸、推拿、骨伤、肿瘤等中医特色专科和临床薄弱专科、医技科室建设,提高中医民族医优势病种诊疗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四)完善接续性医疗服务体系。市三级医院要逐步减少常见病、多发病复诊和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等普通门诊,分流慢性病患者,缩短平均住院日,提高运行效率。依托医疗联合体的建设,加强市三级医院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和市二级医院在为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提供医疗护理服务方面的作用。

  落实相关鼓励和优惠政策,支持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市复退军人医院等慢性病长期照护机构的发展,鼓励医疗资源丰富地区部分二级医院转型成为慢性病长期照护机构,为康复期患者、老年病患者、晚期肿瘤患者等提供接续性医疗服务。依托相关专科质量控制中心加强康复治疗师、护理人员等相关专业人员培养,满足多层次、多样化需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与二级以上医院、慢性病长期照护机构等协同,为慢性病、老年病等患者提供老年护理、家庭护理、社区护理、互助护理、家庭病床等服务。

  (五)整合共享检查检验资源。整合二级以上医院现有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检查、消毒供应中心等资源,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长期照护机构开放。鼓励设置独立的医学检验机构、病理诊断机构、医学影像检查机构和消毒供应机构,实现区域资源共享。加强医疗质量控制,推进同级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积极稳妥推进在县域内或者城市社区设置独立血液净化机构,缓解二级以上医院压力,满足患者长期诊疗需求。

  四、规范分级诊疗工作要求

  (一)明确分级诊疗转诊程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应选择居住地或发病时所在地附近的基层医疗机构接受首次诊查。病情需要转诊的,按照基层医疗机构或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的顺序逐级向上一级转诊,先区内、后区外;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和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应及时向下级医疗机构转诊。各地要明确不同级别不同种类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确保双向转诊的连续性、便捷性和安全性。

  在自治区内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参照居住地区分级诊疗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在自治区外居住的,按照原参保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分级诊疗审批程序。患者病情需要转诊时应征得患者同意,按顺序逐级转诊。基层医疗机构要明确转诊审批责任,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时需出具转诊证明。向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应由患者经主治医师提出、科室负责人同意,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审批,并报同级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医疗机构和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均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好审批(备案)手续。

  (三)实施分级诊疗医保差异化支付。在遵循基本医保逐级诊疗报销制度基础上,重点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强化报销政策杠杆作用,合理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差距,完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对不按规定转诊的,基本医疗保险按北部湾经济区医疗政策规定降低报销比例。

  (四)实施上下联动预约诊疗服务。市二、三级医院应预留充足号源投放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6年起,各级城市医院用于基层转诊号源每年增加5个百分点,实施基层转诊预约优先。积极推进分时段预约诊疗,提高服务效率和就医感受。医疗联合体内上级医院应设立上转绿色通道,对需要转诊的病人实施基层转诊预约优先,预留充足号源投放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需要转上级医院住院的疑难、危重患者,要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鼓励和引导病情稳定的住院患者,转到医疗联合体内的下级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康复。

  (五)加强分级诊疗转诊接诊管理。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在接收转诊患者时,有责任要求患者先出示转诊证明,后办理住院手续。特殊、急、危、重症患者除外。对未出示转诊证明仍坚持要求住院的非急、危、重症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明确告知患者医保将降低报销比例。对需转回下级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和康复的情形,上、下级医疗机构间要做好沟通衔接确保顺利接诊。

  (六)建立特殊情况转诊管理机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依据自身技术能力开展医疗服务,完善急慢分治转诊机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或提供超出本单位技术能力的医疗服务。下列情况可越级就诊:

  1. 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交通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其它影响重大的群体性事故超出医疗机构处理能力的,急危重症患者或120急救接诊的可直接转诊治疗或就近治疗。

  2. 65岁以上老年人、5岁以下婴幼儿、孕产妇、精神病、重大传染病、急性感染性疾病患者、居住地和医保统筹地区分离等情况可就近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医疗机构直接就诊(精神病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疾病管理对口联系制度,向对口精神卫生机构转诊)。病情平稳,向下级医疗机构转诊。

  3.同一种疾病需再次住院治疗、复查等(如癌症放化疗等),经居住地基层首诊医疗机构同意,可直接选择原就治的定点医疗机构。

  五、建立健全分级诊疗保障机制

  (一)建立分级诊疗及双向转诊机制。根据疾病的发病率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间服务能力的差异以及手术分级等相关规定,为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功能,基层医疗机构主要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以及一级手术;二级医疗机构重点开展常见病、多发病及二、三级手术和急诊、较复杂的重大疾病诊治;三级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重点开展三、四级手术和急危复杂、疑难疾病诊治;各级医疗机构首诊的疑难危重疾病则根据病情实施转诊(含区外);经上级医院诊断明确、治疗后病情稳定、进入恢复期或符合相关转诊条件的病例,则转回基层医疗机构接受康复、护理支持与管理。

  参保人员就诊治疗,原则上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基层医疗机构进行首诊,符合上转医疗机构条件的,实行逐级转诊转院: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就诊→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坚持先县(市、区)后市内,先市内后市外,先区内后区外的原则,定点医疗机构能够诊治的,不得转往其他医疗机构;符合下转医疗机构条件的,可以根据需要转往下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开展双向转诊。各县(市、区)基层医疗机构以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地理位置与本辖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签订双向转诊协议,江州区可直接与市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签订双向转诊协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与市三级医院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并自主选择自治区级三级医院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市三级医院要与全市二级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已加入医联体的医疗机构,内部也要签订双向转诊协议。通过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双方明确转诊流程以及双方责任义务,保持双向转诊通道顺畅有效,确保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及医疗安全。

  (二)完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一是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提高全科医生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发挥全科医生的居民健康“守门人”作用,力争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加强康复治疗师、护理人员等专业人员培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健康服务需求。二是完善城区医疗服务构架。积极发展县乡、城乡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强对口支援,实施预约挂号或预约住院、签约服务,加强二级以上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等工作,逐步完善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机制。三是建立基层签约服务制度。通过政策引导,根据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推进居民或家庭自愿与签约医生团队签订服务协议。签约医生团队由二级以上医院医师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组成。签约服务以老年人、慢性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为重点人群,逐步扩展到普通人群。明确签约服务内容和签约条件,确定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由签约医生团队负责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按规定收取一定的签约服务费用,签约服务费用主要由医保基金、签约居民付费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等渠道解决。探索提供差异性服务、分类签约、有偿签约等多种签约服务形式,满足居民多层次服务需求。

  (三)严格双向转诊要求

  1. 总体要求。

  (1)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双向转诊工作,特别是上转病人要严格掌握上转指征,杜绝小病大治,弄虚作假,增大医保资金支出。

  (2)各医疗机构要建立畅通、便捷的双向转诊机制,制定双向转诊实施方案,明确各科室及医务人员的职责,形成紧密协作、相互支持的工作格局,确保医疗服务的连续性。

  (3)医疗机构应设立双向转诊对外联络电话,指定专(兼职)科室、专(兼)职人员负责双向转诊工作。

  (4)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并保持有效畅通,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5)需要转往上级医疗机构救治的,由转出的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并作为患者申请城乡医保报销时,享受相应政策优惠的依据。对于在区外工作、生活或旅行的参保居民,因当地政策原因无法取得转诊证明的,应在申请报销时提供其在当地进行首诊的其它证明材料。

  2. 首诊医疗机构。

  (1)首诊医疗机构要协助病人选择合适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检查项目和转诊医疗机构,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患者转往上级医院,减少患者不必要的医疗开支,为患者提供便捷、有效的转诊服务。

  (2)首诊医疗机构上转病人时,要填写双向转诊单,提供病人名单,注明初步诊断,由经治医师签字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后转入上级医疗机构,进行下一步的诊断治疗。

  (3)对危急重症患者上转时,首诊医疗机构需派专人护送,并向接诊医生书面说明病人病情并提供相关检查、治疗资料。

  (4)各首诊医疗机构遇有传染病、职业病、精神障碍性疾病等特殊患者,应及时、有针对性地上转至相应的专科医疗机构或有相应专业的综合医院。

  (5)首诊医疗机构医生要熟悉转诊医院的基本情况、特色专科、专家特长和常用检查项目等医疗服务信息。

  (6)对符合转诊指征的患者,经基层医疗机构相关专业首诊医师判定和会诊、科室主任和分管院长审查同意后,填写双向转诊单,详细填写病情(相关症状、体征、辅助检查及用药情况等),向患方交待注意事项,并协调好上转医院。

  (7)基层医院对转回的患者原则上应按照上级医院的意见进行管理,保持医疗服务及健康管理的连续性。

  3. 接诊医疗机构。

  (1)接诊医院对首诊医疗机构转来的病人要认真进行登记,及时运用绿色通道将患者送至门诊或病区。

  (2)医疗机构下转病人时,要填写双向转诊单,提供病人名单、治疗情况、出院小结,下一步治疗建议、康复计划和注意事项,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或病情诊断专用章)后转回原首诊医疗机构或患者同意的基层医疗机构,进行下一步的治疗。

  (3)签订双向转诊协议的医疗机构间,应建立固定、有序、紧密的对口支援联系关系,上级医疗机构应安排专家定期到基层医疗机构坐诊,协助处理疑难病症,开展健康教育、保健咨询和医务人员培训等工作,帮助下级医疗机构切实加强专科建设、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对口支援或合作医疗机构间有优先双向转诊权。

  (4)医疗机构应将本单位简况、特色专科、知名专家、大型设备配备情况及优惠政策辑印成册,发至各基层医疗机构,方便转诊。

  (5)接诊医疗机构各临床科室按一定比例预留病床,优先安排下级医疗机构上转患者住院。采取会诊、预约等形式,为转诊患者开辟快速通道。对上转的住院患者,减少中间环节,立即收治住院。对持有下级医疗机构开具检查申请单的患者,应免挂号,直接为其提供服务,保证上转患者及时得到诊治。

  (6)在下转康复期患者时,应填写“双向转诊下转单”,提出转回意见和建议,提前通知接收的基层医疗机构,并提供下转患者的有关资料,指导接收的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后续治疗康复工作。

  (四)住院医疗费报销原则

  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在分级诊疗中的杠杆作用。加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向首诊医疗机构倾斜力度,提高首诊病种在首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对不按分级诊疗原则,不履行转院手续越级治疗的原则上不予报销或降低报销住院治疗报销比例。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按照《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新农合支付标准根据多年筹资标准情况及国家要求逐年制定。

  六、部门职责

  (一)发改部门。各级发改部门(医改办)要牵头抓总、统筹推进本级分级诊疗工作的宣传、协调、培训、督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上级分级诊疗政策的措施和建议;负责协调各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进分级诊疗工作。

  (二)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双向转诊程序和转诊条件进行转诊,牵头制定常见疾病入出院和转诊标准,优化转诊流程,完善新农合制度支付政策,重点考核基层医疗机构患者上转率、上级医院患者下转率、平均住院日、次均住院费用、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立率、患者满意率等客观指标。同时,将分级诊疗及双向转诊工作纳入对医疗单位的年度目标、服务协议管理、院长任期目标管理考核之中,与医院等级评审(复审)挂钩,切实扭转不合理就医流向,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对在双向转诊和分级诊疗工作成绩突出的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给予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医疗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对为不符合上转条件人员出具虚假证明及伪造材料的医务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人社部门。加强监管,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应将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工作纳入医保年终考核的内容之一,对多次违规的定点医疗机构,违规情节严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

  (四)医保部门。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采取强有力手段,切实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在医保报付审核时重点审核各医疗机构是否按照本方案进行首诊和转诊,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双向转诊的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要合理制定医保报付标准,通过报付比例的调整促进患者合理的就医流向。

  (五)物价部门。完善医药价格政策,落实分级定价措施,切实加强医疗服务收费价格管理,强化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收费项目的审核与监管,重点查处分解收费、重复收费、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财政部门。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加强对全市医保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医保资金安全运行。

  (七)宣传部门。加强基层医疗机构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工作的宣传,使双向转诊这一便民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城乡居民逐步转变观念,认识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的优越性,将自然转诊引导为主动转诊,将盲目转诊引导为合理有序转诊,将单向转诊引导为双向转诊,逐步转变群众的就诊观念。

  (八)医疗机构。加强对医务人员开展双向转诊的培训,使所有医务人员都能熟练掌握双向转诊指征、程序和要求。上转患者时,要向患者或家属解释转诊原因,介绍分级诊疗政策,告知患者转诊医保支付标准等,使患者知情同意并予以合作;下转患者时,应适时建议转回基层医疗机构,向患者及其家属讲明下转原因。各医疗机构也应当加强内部宣传教育,在广大医务人员中牢固树立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意识,引导患者合理流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分级诊疗工作作为核心任务纳入医改总体安排,建立相关协调机制,明确部门任务分工,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和完善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确保工作到位。

  (二)加强监测评估考核。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和考核。要建立督导检查、考核评价机制,制定评价指标体系,把实施情况作为年度医改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采用日常监测与阶段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重点从制度建设和改革成效两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三)做好业务培训。各地各相关部门、基本医保管理机构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分级诊疗工作培训,全面开展针对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把建立分级诊疗制度作为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增强主动性,提高积极性,确保分级诊疗工作顺利实施。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公共媒体作用,开展对分级诊疗制度的广泛宣传,宣传合理就医和分级诊疗的必要性,树立科学就医理念,改变不合理就医习惯,积极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

  附件:分级诊疗试点工作考核评价标准

  附件

  分级诊疗试点工作考核评价标准

  到2017年,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达标率≥9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65%;

  二、本市30万以上人口的县至少拥有一所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和一所二级甲等中医医院,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三、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拥有1名以上全科医生,城市全科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30%;

  四、居民2周患病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70%;

  五、远程医疗服务覆盖试点地区50%以上的县(市、区);

  六、整合现有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完善分级诊疗信息管理功能,基本覆盖全部二、三级医院和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七、由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医疗机构转诊的人数年增长率在10%以上;

  八、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二、三级医院建立稳定的技术帮扶和分工协作关系;

  九、城市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达到40%以上;

  十、提供中医药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占同类机构之比分别达到100%、100%、85%、7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诊疗量占同类机构诊疗总量比例≥30%。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