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6日 来源:防城港市信息公开平台 浏览次数:428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经2015年1月19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2月16日
防城港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适应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医疗保险政策同城化的要求,结合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基本医疗需求,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而有所提高。
二、实施范围
已参加防城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的以下单位及人员,按照本办法参加防城港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防城港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在编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防城港市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群团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其他事业单位及人员,经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统筹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经费来源及筹集标准
(一)经费来源。
1.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由公务员所在单位按期足额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拨付;
2.参照本办法执行的事业单位,所需资金按原经费来源渠道筹措,并按期向经办机构缴纳。
(二)筹集标准。
1.属防城港市、县(市、区)财政工资统发单位,由本市、县(市、区)财政按核定的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并由公务员所在单位按月拨付给当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
2.防城港市、县(市、区)非财政工资统发单位和符合本办法参加国家公务员补助范围条件的驻防城港其他单位,按本单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自行缴纳至当地经办机构,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
四、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包括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报账资金两部分,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除划入个人账户外,其余用于统筹报账。具体为:
1.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按当年财政划拨或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3%划入个人帐户,每年一月份核定一次,按月划入,用于个人在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购药、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支付的费用和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
2.当年财政划拨或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2%用于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统筹报账。
3.医疗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符合享受职工大额医疗待遇的,先享受职工大额医疗待遇,余下部分再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统筹基金进行补助;不符合享受职工大额医疗待遇的,直接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统筹基金进行补助。
(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基金管理规定,接受监督,确保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足额筹集和合理使用。
五、统筹报帐待遇
(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报帐基金给予报销70%。
(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在按大病医疗救助规定报销后剩余的个人负担部分,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报销基金给予报销80%。
六、统筹方式和职责分工
(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实行市、县(市、区)分别筹集管理,互不挤占;财政承受能力较差的县(市、区),可适当降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并相应降低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凡降低筹资标准和降低划入个人账户比例的县(市、区),须将具体实施方案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报帐基金当年有结余的,留作历年累计结余基金,用于补助统筹报帐基金缺口,历年统筹报帐基金仍不足以补充基金缺口的,由统筹地财政筹资补足。
(二)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当地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三)参照本办法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委托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四)未参加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七、本办法由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防城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